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07
案號
PCDM-113-訴-428-2024100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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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東易 選任辯護人 林祐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3年7月24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428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1 3年度偵字第24359號、113年度偵字第15593號、113年度偵字第1 857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東易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東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被告於113年8月2日收受判決正本,並於1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提出具體上訴理由,此有本院判決書之送達證書、被告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前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