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CDM-113-訴-477-20250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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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益盛 選任辯護人 王紹安律師 具 保 人 王秀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20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秀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益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5月22日准許被告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保證金具保,具保人王秀新於當日繳納保證金10萬元為被告具保,被告因此停止羈押等節,有本院刑事報到單、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及具保人楊又恩國民身分證影本各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9至41頁)。然被告經本院於審判程序傳喚應到庭時,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復依法拘提無著,且本院合法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遵期到庭,具保人亦未能履行,此有送達證書3紙、拘票暨報告書影本、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查詢)各1份附卷可憑。此外,被告及具保人現並未因其他案件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紙在卷可佐,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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