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13

案號

PCDM-113-訴-525-20250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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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泰霖 具 保 人 汪慶法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訴字第5 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汪慶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法院裁定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汪慶法因被告陳泰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前開金額之現金後,被告獲得釋放,案經提起公訴,有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查(偵字卷第161至166頁)。嗣經本院合法傳喚,被告未於民國113年9月23日準備程序遵期到庭,復經本院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代為拘提無著,又本院通知具保人命其督促被告到庭應訊,被告與具保人於同年12月10日審理期日仍未到庭,有本院訊問準備期日筆錄、準備期日筆錄、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結果報告書在卷可參。此外,被告及具保人現無在監在押之情形,被告另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緝中且於113年10月11日出境,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法院通緝記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存卷憑參,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鄭芝宜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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