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日期
2024-10-23
案號
PCDM-113-訴-560-2024102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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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鍾功聖 被 告 劉威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姚孟岑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6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依刑事訴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8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之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附卷可參(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6857號卷第157頁、第167頁)。而上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6857號),由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560號案件審理,經本院定於113年8月26日行準備程序,傳票送達至被告址設新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住所,其經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並於上開期日合法通知具保人應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庭,具保人亦未能履行;嗣經本院再定於113年9月9日行準備程序,並至被告上址住所拘提被告,仍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刑事報到單、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戶籍與在監在押資料查詢結果、拘票及拘提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60號卷第33頁至第35頁、第41頁至第43頁、第56頁、第61頁至第87頁、第107頁至第115頁),被告迄未陳報有何未能到庭之合理憑據,已足認確係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此外,依被告入出境資料,其業已於113年4月24日出境至泰國,迄今仍滯留國外未歸;其並另因涉犯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在案,現尚未緝獲到案,亦無在監執行或在押之情形等節,有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及通緝紀錄表附卷可稽,堪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 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