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CDM-113-訴-569-20250224-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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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曾怡嘉 被 告 徐嘉何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怡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叄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徐嘉何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諭令准以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具保,由具保人曾怡嘉於民國111年9月1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可稽(111年度偵字第41508號卷第28頁正反面、第178頁)。嗣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13年12月10日到庭進行審判程序,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遵期到庭,否則將依法沒入保證金,上開傳票及通知合法送達被告及具保人,詎被告未遵期到庭,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再經本院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於114年1月7日、114年2月11日到庭進行審判程序,否則將依法沒入保證金,上開通知合法送達具保人,詎被告仍未遵期到庭,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且被告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審判程序筆錄、拘票暨拘提報告書(本院卷第263-267頁、第281頁、第283頁、第367-371頁、第387頁、第393-397頁、第459-463頁、第469-471頁、第489-493頁)、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查(本院卷第497、499、501、503、505頁),足認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葉逸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紹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