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06

案號

PCDM-113-訴-598-20241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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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銘陽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哲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565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 貳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乙○○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皆為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販賣,並知悉毒品 咖啡包常同時混合不同之毒品而成,其內可能含有二種以上之毒 品,竟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以營利之犯意, 於民國112年8月4日20時30分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先以 通訊軟體LINE暱稱「跑跑跑」在「北北桃執著社」之LINE群組刊 登販賣毒品訊息,向不特定人兜售毒品,適有員警執行網路巡邏 勤務時發現,即與乙○○聯繫,乙○○改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揚 」與執行網路巡邏之員警接洽販賣毒品事宜,雙方約定由乙○○以新 臺幣(下同)3,600元含車資販售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 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共4包、不含毒品成分之 神仙水1罐與喬裝買家之員警。嗣乙○○於同日23時30分許,在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超商前,將含有上開第三級毒品成分之 咖啡包4包、不含毒品成分之神仙水1罐交付與喬裝買家之員警之 際,經警表明身分即遭當場查獲而未遂,並為警扣得附表所示之 物。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時、偵查中、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偵卷第7至12、59至61頁;本院卷第69至74、103至109頁),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警員林奕衡出具之職務報告(偵卷第15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18至20頁)、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偵卷第31至37頁)、被告與警員之LINE聊天紀錄(偵卷第27至30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第38至49頁)、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偵卷第71頁)等在卷可稽,此外,並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憑。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咖啡包、粉末經送鑑定,結果均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6日刑理字第1126060390號鑑定書(偵卷第70頁)在卷可參。  ㈡按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 通路及管道,復無一定之公定價格,容易增減分裝份量,是其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各有差異,或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程度如何,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是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純度」謀取利潤方式,亦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況依一般民眾普遍認知,毒品價格非低、取得不易,且毒品之非法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寬貸,衡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嚴查重罰高度風險之理。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買進、賣出之差價,而推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815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著手於販賣毒品之犯行,為此頻密通訊,復抵達交易時地,向喬裝「買方」警員收錢交毒之歷程,而支付勞力時間費用,及甘冒嚴查重罰高度之風險,衡情有利可圖,遍查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足以反證其確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是以,依前開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於警詢時至本院審理時所為之任意性自白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得確信其前述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屬真實,從而,自得依其前述自白及各該補強證據,認定其確實於前開時、地意圖營利而販賣毒品。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均為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本件起於被告原即有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意,並非因遭司法警察設計誘陷唆使始萌生販毒犯意,應屬合法之「提供機會型的誘捕偵查」,其為遂行販毒計畫,著手於販毒之犯行,惟遭警查獲而未得逞。是核被告販賣混合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混合毒品咖啡包未遂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㈡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 罪行為予以加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為另一獨立之犯罪型態。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云云,容有未洽,惟因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變更後之罪名及權利,已無礙其訴訟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販賣前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 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刑罰之加重、減輕部分  ⒈被告販賣混合二種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9條第3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⒉被告雖已著手為販賣混合二種以上之第三級毒品之實行,惟 因員警欠缺購買真意,實際上販賣行為無法完成,僅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⒊被告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於偵查 及審判中均自白,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法遞減輕其刑。  ⒋被告雖於偵查中供稱其毒品來源係「寶咩」、「堯堯」,惟 檢警並未因此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3年7月21日函及附件警員職務報告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9至41頁),本案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併此敘明。  ㈤爰審酌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三級毒品,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成癮則有戒除之難,邇來濫用成風,輕易購買得以施用,流毒無窮,長期、深度戕害國民健康、身心等法益,易滋養衍生性之犯罪,損傷國力既是不容低估,影響深遠亦難期立時可復,被告正值青壯可以正途謀生,卻無視禁令,為圖私利而著手販賣毒咖啡包,實為不該,適幸經警發覺犯行進而查獲,亦未散播大量毒害於眾,兼衡其於警詢時至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犯罪後之態度尚可,並衡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現從事配管工程,需扶養數名未成年子女及母親之經濟、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毒品咖啡包、毒品粉末,均屬違 禁物,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罐子,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均宣告沒收。又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之諭知。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 物,業據其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述明在卷(偵卷第8頁反面;本院卷第71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沒收之。  ㈢至於扣案附表編號4所示之神仙水1罐,經鑑驗結果不含管制 毒品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偵卷第71頁)附卷為佐,尚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余怡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曉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 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毒品咖啡包 4包(總毛重24.42、總淨重21.82公克,驗餘總淨重18.70公克)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2 毒品粉末 1罐(毛重98.45公克、淨重49.17公克,驗餘淨重47.65公克)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3 I PHONE 7 行動電話 1支(含SIM卡1張) (門號:0000000000;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4 神仙水 1罐(毛重57.0353公克、淨重30.2199公克,驗餘淨重29.2898公克) 不含管制毒品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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