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日期
2025-03-06
案號
PCDM-113-訴-606-2025030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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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紘銘 具 保 人 陳乃慈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 訴字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乃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法院裁定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陳乃慈因被告許紘銘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繳納前開金額之現金後,被告獲得釋放,案經本院傳喚被告應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9時30分進行審理程序未到庭,並命拘提被告無著,本院另定114年3月4日上午9時45分行審理程序,且經通知具保人仍未偕同被告到庭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送達證書5份、本院拘票檢附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各1份、刑事報到明細3份、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簡列表各1份在卷足憑(本院卷一第161頁、第260-5頁、第260-7頁、第527頁、第581頁至第608頁、本院卷二第27頁、第37頁、第47頁至第51頁、第85頁、第89頁、第91頁、第97頁至第98頁、第101頁至第102頁),堪認被告業已逃匿,具保人亦未偕同其到案,本件自應將具保人為其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韻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