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28
案號
PCDM-113-訴-653-2024112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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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李莉萍 被 告 曾忠義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莉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李莉萍因被告曾忠義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由具保 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劉 思 吟 法 官 吳 昱 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 翰 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