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3-14

案號

PCDM-113-訴-667-2025031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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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祥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95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王祥安詐欺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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