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23
案號
PCDM-113-訴-734-20241223-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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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哲 楊邵銓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33120、4452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 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張嘉哲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6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2至 63罪刑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二、楊邵銓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6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 63罪刑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張嘉哲犯 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楊邵銓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被告張嘉哲、楊邵銓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張嘉哲、楊邵銓之意見後,經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先予敘明。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明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本案關於證人之警詢筆錄,既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依上述規定,自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事證,是證人警詢筆錄於認定被告張嘉哲、楊邵銓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時並無證據能力。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張嘉哲、楊邵 銓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一第113至114、119、401、413、466頁,本院卷二第19、25、78頁)」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1、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2、查被告張嘉哲、楊邵銓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 ⑴、其中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第44條第1項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2分之1;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一。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本案被告張嘉哲、楊邵銓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在新制訂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生效施行後,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變更,而該條例所增訂之前揭加重條件,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張嘉哲、楊邵銓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58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又被告張嘉哲、楊邵銓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 ,為詐欺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詐欺犯罪,被告張嘉哲、楊邵銓就此部分犯行雖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但並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自無從依上開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㈡、法律說明: 1、本案詐欺集團之成員除被告張嘉哲、楊邵銓外,尚有同案被告鄭兆宏、施均諺、何鈞豪、「路易十三」、「葡萄王」、「首座」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為3人以上無訛,且本案詐欺集團之分工為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足徵該組織縝密,分工精細,須投入相當成本及時間始能如此為之,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核屬組織犯罪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無訛,又被告張嘉哲、楊邵銓負責上卡、退卡、測試門號人頭卡、儲值及依指示更換門號人頭卡,主觀上當知悉本案幕後為多人分工進行,則被告張嘉哲、楊邵銓犯行自該當參與犯罪組織罪。2、按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又犯罪之著手,係指行為人基於犯罪之決意而開始實行密接或合於該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而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其時序之認定,自應以詐欺取財罪之著手時點為判斷標準;詐欺取財罪之著手起算時點,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行為人以詐欺取財之目的,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致財產有被侵害之危險時,即屬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行為之著手,並非以取得財物之先後順序為認定依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張嘉哲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犯行,被告楊邵銓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均係於113年8月26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8月23日函上本院收狀戳章日期可查,在上開繫屬日以前,被告張嘉哲、楊邵銓均無其他因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加重詐欺行為經起訴而已繫屬於其他法院之案件,此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是被告張嘉哲、楊邵銓本案分別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加重詐欺犯行,屬其等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應與其等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 ㈢、罪名: 1、核被告張嘉哲如附表一編號2所為,被告楊邵銓如附表一編號1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2、核被告張嘉哲如附表一編號3至63所為,被告楊邵銓如附表一編號2至6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㈣、共同正犯: 被告張嘉哲、楊邵銓就上開犯行,與同案被告鄭兆宏、「路 易十三」、「葡萄王」、「首座」及其餘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㈤、罪數: 1、查被告張嘉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被告楊邵銓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行為,各係基於單一之目的為之,且其等行為分別具有局部同一性,皆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2、被告張嘉哲就如附表一編號2至63所示犯行,被告楊邵銓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63所示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並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應予分論併罰。 ㈥、至被告張嘉哲、楊邵銓就本案參與犯罪組織罪之部分,雖坦 承犯行,本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張嘉哲、楊邵銓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被告張嘉哲、楊邵銓就本案犯行係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是就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於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㈦、量刑審酌: 爰審酌被告張嘉哲、楊邵銓參與詐欺集團,除提供門號予詐 欺集團使用外,尚負責架設DMT設備、上卡、退卡、測試門號人頭卡、儲值及依指示更換門號人頭卡,供詐欺集團得以使用難以追蹤之門號詐欺告訴人、被害人,使不法之徒得藉此輕易詐欺並取得財物,造成國家查緝犯罪受阻,並助長犯罪之猖獗,影響社會經濟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同時造成告訴人、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其所生危害非輕,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張嘉哲、楊邵銓犯後坦承犯行,並與部分告訴人經本院調解成立(尚未開始履行調解條件),此有調解筆錄附卷可考(詳附表一所示),犯後態度非惡,及被告張嘉哲、楊邵銓於該詐欺集團之角色分工非居於主導或核心地位;復斟酌被告張嘉哲、楊邵銓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告訴人、被害人所受損失、被告張嘉哲、楊邵銓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二第78頁,本院卷一第46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罪刑主文欄所示之刑。並酌以被告張嘉哲、楊邵銓所犯各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分別係自113年3月、113年1月至同年6月間為之,時間接近,且係出於相同之犯罪動機,侵害同一種類法益,足見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不大,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張嘉哲、楊邵銓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張嘉哲、楊邵銓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參酌上情,並就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等情綜合判斷,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㈧、不予強制工作之說明: 按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 工作,其期間為3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固定有明文,惟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嗣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第3條,但本項並未修正)就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憲法明顯區隔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12號解釋在案。則就參與犯罪組織者,關於強制工作之規定,既經司法院大法官認定有違憲之情事,且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本案自無從對被告張嘉哲、楊邵銓宣告強制工作。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為被告張嘉哲犯本案詐欺 犯行所用之物等情,業據其供述在卷(本院卷二第72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為被告楊邵銓犯本案詐欺犯行所用之物等情,業據其供承在卷(本院卷一第460頁),核屬供被告張嘉哲、楊邵銓實行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查被告張嘉哲因本案獲得8萬元之報酬一節,經被告張嘉哲供 述在卷(本院卷一第114頁),被告楊邵銓因本案獲得10萬元之報酬一節,經被告楊邵銓供陳在卷(本院卷一第119頁),此分別為被告張嘉哲、楊邵銓之犯罪所得,且尚未實際賠付告訴人、被害人,亦未合法發還告訴人、被害人,應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至如附表二編號5、6所示之物,被告張嘉哲、楊邵銓均供稱 與本案無關等語(本院卷二第72頁,本院卷一第460頁),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該等扣案物與本案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 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力平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婉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3120號 113年度偵字第44526號 被 告 鄭兆宏 選任辯護人 馮韋凱律師 被 告 張嘉哲 選任辯護人 陳柏舟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楊邵銓 施均諺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康皓智律師 夏家偉律師 吳鴻奎律師 被 告 何鈞豪 選任辯護人 潘宣頤律師 王姿淨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兆宏(綽號「馬克」、TELEGRAM暱稱「八兩斤」、「櫻木 花道」、「天蓬大元帥」)自民國112年7、8月間某日起,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路易十三」、「葡萄王」、「首座」等人,共組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詐騙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鄭兆宏擔任「卡商」,提供附表之門號SIM卡與本案詐欺集團使用。張嘉哲(綽號「喜德」、TELEGRAM暱稱「30678」、「無」、「牛逼」)即將申辦附表編號25、28、31之門號,楊邵銓(TELEGRAM暱稱「低能兒」、「小白」)則將申辦附表編號19、26、34、35之門號,交由鄭兆宏以每個門號新臺幣(下同)3,500元之代價,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後鄭兆宏於112年12月間某日,依「路易十三」指示,至新北市○○區○○○街○○○○號」、新北市中和區某處、新北市淡水區某處、基隆市某處,取得數位式移動節費設備(Digital Mobile Trunk即DMT節費器,俗稱「貓池」,下稱DMT設備)共5台,於112年12月11日至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2,於113年1月27日、113年2月26日至新北市○○區○○街000號,取得DMT設備共9台後,於113年2月底某日,將部分DMT設備交由張嘉哲、楊邵銓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架設在附表一所示地址,並由張嘉哲、楊邵銓負責上卡、退卡、測試門號人頭卡、儲值及依指示更換門號人頭卡。鄭兆宏則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7居所,負責登入DMT設備之後台管理介面(ETMS系統,即整合VOS軟交換系統,並可同時查看DMT設備運作情形之程式)管理電信訊號轉接事宜。113年4月間,鄭兆宏依「路易十三」指示添加卡池設備(SIMPOOL),以此中轉電信訊號,再透過網路連線至既有DMT設備發射電信訊號藉此降低機房與人員同時被緝獲風險,鄭兆宏因而指示張嘉哲、楊邵銓將卡池設備裝設在新北市○○區○○街000號6樓3室(下稱卡池機房),施均諺(TELEGRAM暱稱「粉色珍珠陰蒂」、「麻辣蔡桃貴」)、何鈞豪(TELEGRAM暱稱「浣熊暴走」)則分別於113年4月29日、113年5月16日起,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在卡池機房依指示儲值或抽換SIM卡。渠等即與本案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所合作之共犯詐欺集團成員將話務機房發送之語音訊號先行傳輸至ETMS系統,連結本案DMT設備轉為一般電信訊號,透由公眾交換電話網路傳輸予附表所示之人,而以附表所示方法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匯款附表所示款項,總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億610萬5,082元,另由其他詐欺集團負責洗錢事宜。鄭兆宏因此獲利泰達幣(USDT)24萬4,801枚(以113年8月19日匯率為32計算為新臺幣【下同】783萬3,63元)。 二、案經王秋儀、趙昱嵐、黃文政、黃桂霖、林政郡、戴德全、 邱聖雄、劉瀚文、羅濟森、吳信翰、康芷榕、黃玉青、梁芸蓁、洪子瑋、林昇皇、林金生、羅正達、謝燕鳳、高承維、朱雪慈、林玉春、洪翊菲、莊豐昌、張翠英、張鳳蘋、王玲芳、鍾進芳、李順芳、鄭昱微、周玉蓮、溫怡瑾、吳鴻瀛、林子檸、孫曉玲、鄭健和、曹美豔、黃子千、廖美智、江青燕、李文銘、朱晉德、林志紘、謝昌宏、簡莉彤、陳志峯、許慈敏、狄運亨、卓進星、謝婉甄、陳登科、呂秀勳、馬婭義、葉敏香、賴佩姍、吳倫文、陳哲炯、張至咊、涂成和、陳致穎、林志勳、馮寶央、王瑜禪、吳姿穎、鄭玉娌、洪尉喬、李佳容、楊安琪、顏美玲、鍾成駿、陳皇甫、蕭勝瑋、洪金全、林韋廷、呂玉蓮、范運爵、劉錦翰、黃同喜、陳俊華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鄭兆宏於警調詢、偵查中之供述及向法官所為之陳述 被告鄭兆宏坦承: 1.自112年7、8月間開始做「卡商」之工作,「路易十三」是購買人頭卡的客戶,112年11月「路易十三」需要有人在臺灣協助架設及維護(換卡片),自112年11月起從事「線路」的工作,「公司」會架設機房給境外的詐騙集團使用「BriaMobile」 撥打詐騙電話,詐騙電話會先透過網路傳輸到架設的機房,轉為電信訊號後撥打給臺灣民眾,由被告鄭兆宏保持網路及電信訊號暢通 2.於112年12月間某日,至新北市○○區○○○街○○○○號」、新北市中和區某處、新北市淡水區某處、基隆市某處,取得DMT設備5台 3.於112年12月11日至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2,於113年1月27日、113年2月26日至新北市○○區○○街000號,取得DMT設備共9台 4.於113年2月底,將DMT設備交由張嘉哲、楊邵銓架設在機房,並負責管理DMT設備,確保DMT設備網路連線正常 5.被告鄭兆宏自「後台」協助「公司」檢查各個機房的DMT設備及卡池有沒有開啟及正常運作,另外被告鄭兆宏、張嘉哲及楊邵銓會依照「路易十三」的指示去超商購買預付卡的儲值代碼,使用「後台」,找到需要儲值的SIM卡,透過後台發送儲值簡訊,將該卡槽上的SIM卡儲值 6.被告張嘉哲及楊邵銓大約以每張2,500元的價格賣給被告鄭兆宏,被告鄭兆宏交給被告張嘉哲及楊邵銓拿進機房使用,並以每張3,500元的價格報銷,「路易十三」會以泰達幣的方式支付給被告鄭兆宏 7.從113年4月開始,「路易十三」說之後會轉型,並進口2台卡池到臺灣,會改成卡池包裝電信訊號,以網路訊號的方式發送給DMT設備,再由DMT設備發送訊號,被告張嘉哲就將承租的新北市三重區仁愛街改為擺放卡池,卡池是直接寄到新北市○○區○○街000號機房,由被告楊邵銓幫忙領貨,由被告施均諺、何鈞豪管理卡池 8.「路易十三」會將被告鄭兆宏每週5萬元的報酬、SIM卡成本、房租成本、路由器成本及其他任何開銷,以泰達幣方式支付到被告鄭兆宏TU7SRuQqk1C71hABQ4GZ5TCxNwjHdeAC3T的錢包地址 9.被告張嘉哲日薪2,500元、楊邵銓日薪1,000元、施均諺及何鈞豪每週薪水1萬元,都是「路易十三」轉泰達幣予被告鄭兆宏,被告鄭兆宏再交由被告張嘉哲發放之事實。 2 被告張嘉哲於警調詢、偵查中之供述及向法官所為之陳述 被告張嘉哲坦承113年2月起,受被告鄭兆宏以每日薪水1,500元至2,000元之代價僱用,承租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B室擺放DMT設備,並至三重空軍一號取SIM卡包裹,及提供預付卡門號、購買預付卡的儲值卡,機房共有4處,113年3月初起在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B室,113年4月起,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新北市○○區○○街000號6樓3室,113年5月起至5月底,在新北市○○區○○路00號5樓503室,由被告張嘉哲、楊邵銓、施均諺負責管理,附表編號1、2之0000000000門號係被告鄭兆宏提供,至今領到約8、9萬元之薪水之事實。 3 被告楊邵銓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向法官所為之陳述 被告楊邵銓坦承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3至4個月,自113年1月起協助購買門號儲值卡,113年3月起,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顧貓池,讓機子正常運作,如果機子有狀況要立即向被告張嘉哲回報,機房有6處,分別在新北市○○區○○街○○○區○○○路000號4樓B室、三重區後竹圍街、三重區明德街、三重區仁愛街、新莊區後港一路,,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B室於113年3月由被告張嘉哲負責,113年4月後改由被告楊邵銓負責,其他機房由被告張嘉哲負責;「路易十三」於113年4月指示被告張嘉哲在新北市○○區○○街000號擺放卡池,被告楊邵銓於113年5月某日領取卡池設備之事實。 4 被告施均諺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向法官所為之陳述 被告施均諺坦承受「葡萄王」僱用,於113年5月12日至新北市○○區○○街000號6樓3室,被告何鈞豪隔了2、3天才到,被告施均諺、何鈞豪均在該處從事顧機台、插拔機台SIM卡及拍照上傳之工作,週薪2萬7,173元之事實。 5 被告何鈞豪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向法官所為之陳述 被告何鈞豪坦承113年5月16日至新北市○○區○○街000號6樓3室,與被告施均諺依照「3隻雞頭」群組指示,插拔機台SIM卡,及拍照上傳之事實。 6 證人戴瑋均、楊書維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於被告鄭兆宏於112年12月11日至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2,於113年1月27日、113年2月26日至新北市○○區○○街000號,取得DMT設備共9台之事實。 7 證人戴殷銓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鄭兆宏於113年2月1日至18日,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頂樓,擺放DMT設備之事實。 8 告訴人王秋儀、趙昱嵐、黃文政、黃桂霖、林政郡、戴德全、邱聖雄、劉瀚文、羅濟森、吳信翰、康芷榕、黃玉青、梁芸蓁、洪子瑋、林昇皇、林金生、羅正達、謝燕鳳、高承維、朱雪慈、林玉春、洪翊菲、莊豐昌、張翠英、張鳳蘋、王玲芳、鍾進芳、李順芳、鄭昱微、周玉蓮、溫怡瑾、吳鴻瀛、林子檸、孫曉玲、鄭健和、曹美豔、黃子千、廖美智、江青燕、李文銘、朱晉德、林志紘、謝昌宏、簡莉彤、陳志峯、許慈敏、狄運亨、卓進星、謝婉甄、陳登科、呂秀勳、馬婭義、葉敏香、賴佩姍、吳倫文、陳哲炯、張至咊、涂成和、陳致穎、林志勳、馮寶央、王瑜禪、吳姿穎、鄭玉娌、洪尉喬、李佳容、楊安琪、顏美玲、鍾成駿、陳皇甫、蕭勝瑋、洪金全、林韋廷、呂玉蓮、范運爵、劉錦翰、黃同喜、陳俊華及被害人陳力勤、周玉蓮、劉姿伶、許文豪於警詢中之指訴(述)(113年度偵字第33120號卷四全卷) 證明附表二之人於附表所示時間,接到附表所示門號之詐騙電話,因而匯款或提供帳戶之事實。 9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年度偵字第33120號卷一第161-169頁) 證明警方於113年6月11日13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7,扣得被告鄭兆宏所有手機8支、SIM卡2包、筆記本1本、預付卡申請書6本、VOS系統匯出資料光碟1片、筆記型電腦1台、現金8萬7,000元之事實。 10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年度偵字第33120號卷二第95-99頁) 證明警方於113年6月11日14時43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7樓,扣得被告張嘉哲之手機4支、SIM卡39張、現金6,000元、附表一編號2、4、6等機房鑰匙共3組之事實。 11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年度偵字第33120號卷一第379-383頁) 證明警方於113年6月11日14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B室,扣得被告楊邵銓之手機4支、DMT設備2台、電話卡1張之事實。 12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年度偵字第33120號卷二第231-241頁) 證明調查局於113年6月11日14時46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6樓,扣得預付卡申請書4本、儲值明細1本、使用過SIM卡1袋、未使用過SIM卡46張、未使用過之預付卡5份、置放於DMT設備插槽上之SIM卡123張、路由器2台、DMT設備2台、DMT設備紙箱1盒、SIM卡孔對照表3個、被告施均諺手機1支、被告何鈞豪手機1支之事實。 13 扣案物照片(113年度偵字第33120號卷一第31、47-53、75-77頁;卷五第135-138頁;113年度偵字第44526號卷二第113-117、129-131、245-249、287-289頁) 扣案之DMT設備、卡池等物。 14 被告鄭兆宏扣案手機翻拍照片(113年度偵字第33120號卷一第33-45、73頁;卷五第57-77頁;113年度偵字第44526號卷二第251-255頁) 證明被告鄭兆宏、張嘉哲、楊邵銓、施均諺、何鈞豪均在「5隻雞頭」群組,及被告鄭兆宏於113年6月3日傳送「老闆你們是什麼項目的」之訊息予話務機房成員「猛虎」,「猛虎」回以「檢警、前面醫院」之事實。 15 被告張嘉哲扣案手機畫面(113年度偵字第33120號卷五第51-55頁) 證明被告張嘉哲向被告鄭兆宏領取薪資之事實。 16 被告楊邵銓扣案手機翻拍照片(113年度偵字第33120號卷一第309-311頁) 證明被告楊邵銓向被告鄭兆宏要求薪資之事實。 17 被告施均諺扣案手機翻拍照片(113年度偵字第44526號卷二第291、295頁) 證明被告施均諺向被告鄭兆宏表示被告張嘉哲取得機房鑰匙,及被告施均諺在「3隻雞頭」、「5隻雞頭」群組內之事實。 18 被告何鈞豪扣案手機翻拍照片(113年度偵字第33120號卷二第259-347;113年度偵字第44526號卷二第293、297-305頁) 證明被告何鈞豪依被告鄭兆宏指示上下卡、測試人頭卡之事實。 19 1.「5隻雞頭」群組對話畫面(113年度偵字第33120號卷二第103-113、129-139、155-165頁;113年度偵字第44526號卷二第261-283頁) 2.「八兩斤」之對話畫面(113年度偵字第33120號卷二第114-128、140-154、166-180頁) 證明被告鄭兆宏、張嘉哲、楊邵銓、施均諺、何鈞豪均在「5隻雞頭」群組,及被告鄭兆宏指示被告張嘉哲、楊邵銓、施均諺、何鈞豪在機房上下卡、測試人頭卡之事實。 20 監視器畫面(113年度偵字第33120號卷一第55-64、131-145、183-199、237-251、313-367頁;卷二第29-83、243-257頁;卷五第127-133;113年度偵字第44526號卷一第73-79頁) 證明被告鄭兆宏、張嘉哲、楊邵銓於113年4月27日晚間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7被告鄭兆宏居所;被告張嘉哲於113年2月1日、2月16日、3月7日、3月29日、4月15日、4月24日前往超商儲值人頭卡或購買儲值卡;被告楊邵銓於113年2月1日、5月7日至超商購買門號儲值卡及領取包裹之事實。 21 監視器畫面(113年度偵字第33120號卷三第341-346頁) 證明於被告鄭兆宏於112年12月11日至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2,於113年1月27日、113年2月26日至新北市○○區○○街000號,取得DMT設備共9台之事實。 22 各機房租賃契約影本、各被告之基地台位置出現在各機房之時間(113年度偵字第33120號卷三第463-475頁;卷五第157-169頁) 佐證各機房運作期間。 23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偵查佐王培益出具之偵查報告書、0000-000000門號、IMEZ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通聯、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6日全管字第0976函及所附代碼繳費資料、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18日法大字第000000000號、113年月20日法大字第113035011號書函及所附儲值紀錄(113年度偵字第44526號卷一第37-69頁) 證明附表二編號1至18之起案門號基地台位置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桃園市○○區○○路00號;張嘉哲、戴殷銓曾於113年2月16日、3月7日就起案門號0000-000000儲值;起案門號0000-000000與0000-000000號曾詐欺同一被害人,且基地台位置均曾出現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事實。 24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監視器畫面(113年度偵字第44526號卷二第95-112、187-191、211-243頁) 證明於被告鄭兆宏於112年12月11日至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2,於113年1月27日、113年2月26日至新北市○○區○○街000號,取得DMT設備共9台之事實。 25 被告鄭兆宏之TU7SRuQqk1C71hABQ4GZ5TCxNwjHdeAC3T的錢包地址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44526號卷二第209頁) 證明被告鄭兆宏獲利泰達幣(USDT)24萬4,801枚之事實。 26 扣案被告鄭兆宏筆電內紀錄機房、代號、後台管理系統網域密碼之檔案列印、話務機房詐騙話術「健保一線稿」檔案列印資料(113年度偵字第44526號卷二第257-259頁) 證明被告鄭兆宏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7居所,負責登入DMT設備之後台管理介面(ETMS)管理電信訊號轉接事宜之事實。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除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39條第2項至第5項有關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處置部分及第40條第1項第6款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於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該條例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第44條則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一。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前項加重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第1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被告本案犯罪事實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犯罪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一億元,經比較新舊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後段之法定刑較高,並未對被告較為有利,故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刑法第339條之4論處。 三、核被告等5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被告鄭兆宏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指揮犯罪組織罪嫌;被告張嘉哲、楊邵銓、施均諺及何鈞豪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被告等5人與「路易十三」、「葡萄王」、「首座」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鄭兆宏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指揮犯罪組織罪,被告張嘉哲、楊邵銓、施均諺及何鈞豪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參與犯罪組織罪,均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指揮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鄭兆宏上開81次,被告張嘉哲上開61次(附表二編號20-81)、被告楊邵銓上開62次(附表二編號19-81)、被告施均諺上開42次(附表二編號39-81)、被告何鈞豪上開19次(附表二編號62-81)加重詐欺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鄭兆宏在本件犯罪行為中,屬於核心角色,請從重量刑,以資懲戒。扣案被告鄭兆宏所有手機8支、SIM卡2包、筆記本1本、預付卡申請書6本、VOS系統匯出資料光碟1片、筆記型電腦1台;張嘉哲之手機4支、SIM卡39張;被告楊邵銓之手機4支、DMT設備2台、電話卡1張;使用過SIM卡1袋、未使用過SIM卡46張、未使用過之預付卡5份、置放於DMT設備插槽上之SIM卡123張、路由器2台、DMT設備2台、DMT設備紙箱1盒、SIM卡孔對照表3個、被告施均諺手機1支、被告何鈞豪手機1支等物,係被告相互間及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所用,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分別為被告等5人所有,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陳力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彭文詣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 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 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2 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承租期間 承租人 地址 1 不詳 不詳 桃園市○○區○○路00號附近 2 不詳 不詳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11樓之1 3 113年2月1日至18日 不詳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頂樓 4 113年4月間某日起 楊邵銓 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5 113.04.10至 113.04.09 張嘉哲 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B室 6 113.04.20至 114.04.19 張嘉哲 新北市○○區○○街000號6樓3室 7 113.05.11至 114.04.10 張嘉哲 新北市○○區○○路00號5樓503室 8 113.05.26至 114.05.25 張嘉哲 新北市○○區○○○街000號7樓72室 附表二: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被害人來源 詐騙時間 詐騙門號 詐騙方式 匯款(面交、交付)時間 匯入帳號 匯款金額 1 王秋儀 (提告) 起案門號 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報案人王秋儀(Z000000000、085/08/14)於112年11月21日15時00分許在公司(桃園市○○區○○路00號)收到有人假冒長庚大學人員向報案人訂購商品,並提供其身分證字號表明身分與申明書,並要報案人自行去跟廠商聯繫,報案人該廠商聯繫下單並催單,而廠商要我先匯款才有辦法製作,報案人便依其指示匯款部分款項,報案人在網路上發現有人遭類似狀況詐騙,而且連冒用的身分證字號都相同,報案人打電話去學校查詢該名訂單人員,校方表示沒有這個人才驚覺遭詐騙。 112年11月22日 000- 000000000000帳戶 10萬元 2 趙昱嵐 (提告) 起案門號 000-00-00 0000000000 報案人於從事窗簾工程,接到一通0000000000來電至公司,該人自稱是中央大學的總務老師陳怡曲,稱要向渠採購窗簾並索取LINE ID詳談,報案人依指示LINE ID給對方後,便有LINE暱稱「Helen」使用LINE文字及語音向渠稱有窗簾的工程標案發包,但需要連同採購垃圾桶案併為一個標案,總金額為新台幣520萬(窗簾300萬、垃圾桶220萬),垃圾桶限期112年11月30日前交貨,112年12月01日即交付尾款,窗簾部分則是三個月完工,LINE暱稱「Helen」遂提供垃圾桶廠商的Line ID:wsa0000000、暱稱「洪慶樺」供渠加入好友。報案人依照指示加入後對方Line暱稱實際為「李勝凱(鋼鐵合板)」,並向該廠商訂購100組垃圾桶,廠商稱如報案人急需取貨,則需先付訂金新台幣387300元作為材料費,Line暱稱為「李勝凱(鋼鐵合板)」也於Line對話內容以立下承諾稱會如期交貨,故報案人隨即匯款至對方提供的帳戶,匯款完成後並告知自稱是中央大學的總務老師陳怡曲會如期出貨,對方又稱要預繳新台幣18萬元的押金條為作為採購流程使用,我就發現是詐騙向警方報案,共計損失新台幣387300元。 112年11月23日 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帳戶 18萬7,300元 20萬元 3 黃文政 (提告) 起案門號 000-00-00 0000000000 報案人於【112年11月23日】,接到自稱長庚科技大學總務的電話0000000000,稱要訂購鐵桶並提供廠商電話,廠商接洽人李勝凱,雙方利用【電話00000000000】相互聯繫交易細節。報案人於【11月29日12時30分】匯款【425700元】給對方後,經詢問勝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無李勝凱這個人,驚覺遭詐騙而報案。 112年11月29日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42萬5,700元 4 黃桂霖 (提告) 起案門號 000-00-00 0000000000 民眾為家具業者,接到假冒高師大名義的電話,後續雙方加LINE好友聯繫,過程中對方已要跟民眾訂貨及指定廠商....等理由,要求民眾先行匯款到指定帳號墊款後續會退回,民眾不疑有他轉帳匯款後,驚覺遭騙報案處理。 112年11月30日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38萬7,300元 5 林政郡 (提告) 起案門號 000-00-00 0000000000 報案人於【112年11月29日】接獲假冒國立屏東大學總務處人員【0000000000】來電,謊稱學校欲裝潢,之後另外急需追加訂購不鏽鋼垃圾桶,並提供材料廠商供被害人訂貨,且提供材料廠商之帳戶(000-000000000000)匯款,被害人不疑有他,匯款新台幣379600元後,報案人直到今(01日)欲至屏東大學施工時,發現遭到詐騙,至派出所報案。 112年11月30日 000-000000000000帳戶 37萬9,600元 6 戴德全 (提告) 起案門號 000-00-00 0000000000 被害人接獲自稱育達科大事務組組長,犯嫌聲稱要向被害人購買家具,並向被害人介紹進貨商後被害人向進貨商購買貨物並支付訂金新台幣425300元,經被害人致電育達科大詢問後並無組長訂購家具一事,被害人驚覺遭詐騙後至所報案,共遭詐騙新台幣425300元。 112年12月08日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42萬5,300元 7 邱聖雄 (提告) 起案門號 000-00-00 0000000000 被害人於112年12月08日15時16分接獲詐騙電話(0000-000000)自稱是苗栗育達科技大學採購方小姐,告知被害人欲採購學校宿舍冷氣與加買不鏽鋼垃圾桶100個,但被害人告知無販賣垃圾桶,詐騙集團告知能介紹學校合作廠商,希望被害人能夠統一採購上述商品,並提出垃圾桶部分可以獲得新台幣30萬元價差利潤;被害人不疑有他加入詐騙集團所提供之垃圾桶廠商LineID:ff900730(暱稱胡聖國),並事先訂購100組垃圾桶,不久該廠商表示商品為急件要預付訂金新台幣387400元,被害人不疑有他的於112年12月11日14時36分、14時37分至合作金庫苗栗分行(苗栗縣○○市○○路000號)分別匯入新台幣237000元、150000元至對方指定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戶名:林琇瓊)、(00000000000000戶名:林益增);後來自稱育達科大採購方小姐預計今日(12日)簽訂買賣契約,不料被害人發現對方已經將Line對話陸續收回並失蹤,驚覺詐騙故至所報案。 112年12月11日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23萬7,400元 15萬元 8 劉瀚文 (提告) 起案門號 000-00-00 0000000000 報案人於【112年12月13日】接獲電話自稱交通大學校長秘書陳娟惠,表示他學校要更換水龍頭,並希望協助採購不鏽鋼垃圾桶100組(共新臺幣387300元),包含在水龍頭的工程款中,後續提供垃圾桶廠商(LINE ID:was0000000暱稱:李勝凱),與其洽談,陳娟惠表示垃圾桶要在112年12月22號要完成擺放,而廠商必須要八個工作天才能完工,因此必須在112年12月14日前下單才來的及,接著提供被害人三個帳戶分別轉帳,共新臺幣387300元,被害人覺得不對勁,上網查詢垃圾桶廠商(勝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現其臉書有受害者被騙的貼文,才驚覺詐騙,故至所報案。 112年12月14日 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8萬7,300元 15萬元 15萬元 9 羅濟森 (提告) 起案門號 000-00-00 0000000000 報案人於112年12月18日下午14時許接到佯稱苗栗仁德醫專行政人員張小姐(0000-000000),稱需要向我公司採購冷氣、垃圾桶,後與對方互相加LINE ID不詳(暱稱Anna),接洽後對方提供我垃圾桶廠商的LINE ID:wsa0000000暱稱李勝凱,我再加入對方LINE與之聯繫,對方表示訂單於112年12月20日直接簽約且於12/27交件,我不疑有他於是在12月19日前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臨櫃匯款新台幣431300元,於112年12月20日(今日)到了簽約時間對方遲遲未答覆我,也未接電話,我驚覺受騙,故至本所報案。 112年12月19日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431300 10 吳信翰 (提告) 起案門號 000-00-00 0000000000 經報案人稱,接獲1通電話0000-000000,自稱為後龍仁德醫專校內人員,向其謊稱要訂購1批垃圾桶數量為100個。對方為要求傳送商品資訊,故報案人要求對方加其LINE,以利傳送相關商品資訊及聯絡,而後對方又傳送曾經合作之廠商給報案人,請報案人加廠商之LINE,以便聯繫,但廠商稱如需訂購,需先付訂金後才會開始趕工,報案人不疑有他,便前後匯款4筆金額,共新台幣120000元,之後對方和報案人約定於(20)日上午11時於仁德醫專行政大樓總務處簽約,但時間到了,對方卻未到場,以電話聯絡亦未接通,聯繫廠商亦未接通,後來驚覺遭詐騙,故至所報案。 112年12月19日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20000 11 康芷榕 (提告) 起案門號 000-00-00 0000000000 報案人在公司時,公司人員跟我說有一名自稱是元知大學總務人員要向公司購買冷氣並留下電話號碼,我於112年12月21日15時43分打給自稱是元智大學總務人員劉雅婷的電話,對方稱元智大學冷氣及垃圾桶要更新淘汰,要向我下訂單購買冷氣,順便要我先幫忙購買垃圾桶並給我元智大學合作的公司,故我就打電話給該公司商量訂購的事宜,因該公司稱要先付款才會出貨,故報案人至銀行匯款新台幣387400元,並約於今(23)日11時見面,對方未見面且電話及LINE已關機,才警覺遭到詐騙。 112年12月22日 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帳戶 15萬元 23萬7,400元 12 黃玉青 (提告) 起案門號 000-00-00 0000000000 我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14時01分在公司(平鎮區延平路三段123號)內接到假冒中央大學電話表示需要做園藝工程,那我就給我先生的電話號碼,請他跟對方聯繫,那我先生之後也加了對方LINE名稱:Smadar,並跟對方開始接洽。Smadar就告訴我先生說因為做園藝工程要採購100組垃圾桶,那也要介紹垃圾筒的廠商給我們,請我們向他訂購,之後假冒廠商LINE名稱:楊智翔之人加入我的LINE,我們談好價格,我就付新台幣10萬給LINE名稱:楊智翔之人。那直到今天我才打電話去給中央大學求證有無做園藝工程一事,中央大學告知我沒有這件事情,我才驚覺受騙至所報案。 112年12月27日 000-0000000000000帳戶 10萬元 13 梁芸蓁(提告) 起案門號 000-00-00 0000000000 報案人表示父親為豐翔油漆工程行負責人,於【112年12月27日】11時許接獲【0000000000】來電,自稱玄奘大學總務,佯稱學校急需油漆工程施作為由,請父親幫忙訂購白鐵垃圾桶100組30萬元,屆時會併入合約一起支付,並指定廠商要求加LINE【ID:ff900730】聯繫該公司訂購的事宜,因該公司稱要先付款才會出貨,故請報案人今日至台新銀行竹北分行臨櫃匯款新台幣30萬元,匯款後發現遭詐騙撥打165專線報案。被害人匯款【300000元】至【中華郵政,帳號末四碼5768】,圈存通報單回復攔阻金額【20069元】,本案總攔阻金額【20069元】,惟攔阻金額不確定為本案被害人所有。 112年12月28日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30萬元 14 洪子瑋 (提告) 起案門號 000-00-00 0000000000 報案人【洪子瑋】暨宜泰國際冷暖設備有限公司負責人,於【12月26日16時26分】接到電話顯示號碼【0000000000】,對方自稱是師範大學林口校區的林怡君專員,因學校要換新空調,故與報案人聯絡,並在電話中跟報案人要LINE ID之後對方就用LINE暱稱【Smadar】的帳號加入報案人的LINE,並在LINE中確認好要在12月28日,後來改12月29日到現場場勘確認數量及型號,但12月28日又與報案人聯絡稱學校同時要換垃圾桶,要一併發包,便提供垃圾桶廠商楊智翔的LINE ID【andy520666】,請報案人與其聯絡,報案人聯絡對方後確認垃圾桶尺寸、型號及交付日期均沒問題後,對方要求匯款三成訂金共新台幣55萬元,分成兩筆匯款45萬元至【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及10萬5000元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事後報案人接獲雲林縣西螺分局偵查隊電話00-0000000通知稱該中華郵政帳號有異常提領,提醒報案人疑似遭詐騙應盡速報案。 112年12月28日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帳戶 45萬元 10萬5,000元 15 林昇皇(提告) 起案門號 000-00-00 0000000000 報案人稱接獲自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林口校區林怡君的電話,並想跟報案人接洽採購事宜,後續犯嫌(ID不明)加報案人的LINE聯絡,後來採購計畫談成後,報案人就請太太匯款到對方提供的帳號,犯嫌還跟報案人約學校見面,報案人就到學校要跟林怡君見面,結果到學校才發現林怡君的身分被冒用跟人簽約,林怡君也正在派出所做筆錄,報案人就也趕快到派出所報案。 113年1月2日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5萬元 16 林金生(提告) 起案門號 000-00-00 0000000000 報案人稱接獲自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林口校區林怡君的電話,並想跟報案人接洽採購事宜,後續犯嫌(ID不明)加報案人的LINE聯絡,後來採購計畫談成後,報案人就利用網銀轉帳到對方提供的帳號,犯嫌還跟報案人約學校見面,報案人就到學校要跟林怡君見面,結果到學校才發現林怡君的身分被詐騙冒用跟民眾簽約,目前發現遭到對方詐騙,進線165專線幫忙協助轉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報案。 113年1月4、5日 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帳戶 20萬元 20萬元 17 羅正達(提告) 起案門號 000-00-00 0000000000 報案人稱一開始先接獲假冒為師大林口校區林怡君之犯嫌電話稱有工程要施作,後續介紹一外包廠商給報案人,並稱需預支工程款、保證金、押金及代墊款項等等,報案人不疑有他匯款後於簽約當日聯繫不上對方,方知遭詐騙,故至派出所報案提出告訴。 113年1月4、5日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37萬7,600元 48萬3,750元 18 謝燕鳳 (提告) 起案門號 000-00-00 0000000000 當事人於01月04日接獲自稱仁德醫專總務張瓊云來電洽談鋁門窗工程,原預定01月06日簽約改期至01月08日簽約,過程中請當事人先代墊垃圾桶工程款訂金,當事人於01月05日匯款435200元至指定帳戶,而於01月08日聯繫簽約時對方電話無法聯繫,始警覺遭受詐騙。 113年1月5日 000-00000000000000 43萬5,200元 19 高承維 (提告) 楊邵銓名下門號 000-00-00 0000000000 報案人平時有在研究投資,而購買【蘇松泙】所撰寫的書籍【平民股神教你不蝕本投資術】來研究,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加了作者LINE好友,作者推薦報案人加LINE暱稱【陳鈺婷】特助與 LINE群組【同舟共濟188】,加入後對方就提供【新社投顧】網站網址【https://app.fopsd.com/】要報案人申請會員並依指示操作買賣,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並依照對方指示陸續面交六次(新台幣100萬、新台幣100萬、新台幣150萬、新台幣300萬、新台幣400萬、新台幣500萬),總共當面交付00000000元,惟發現多張股票皆未在於證券系統,驚覺受騙,故至派出所報案,損失金額共新台幣00000000元。 另有新台幣50萬待補資料,共計損失新台幣1600萬元。 113年1月24日至同年3月7日 面交 1,600萬元 20 朱雪慈 (提告) 扣押物 000-00-00 0000000000 被害人於113年3月間加入通訊軟體LINE「楊建隆」、「張耀文」好友,遭渠等誆騙提供合作金庫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該帳戶遭警示後始覺受騙。 113年3月1日 透過LINE提供網銀 1個金融帳戶 21 林玉春 (提告) 扣押物 000-00-00 0000000000 被害人於113年3月間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日進斗金」,遭詐欺集團誆騙透過「英卓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陪,被害人遂依詐欺集團指示約定面交時間及地點交付現金共6次,經家人提醒始覺受騙。 113年3月6日至同年5月20日 面交 1,060萬元 22 陳力勤 (不提告) 扣押物 000-00-00 0000000000 被害人於113年3月間加入通訊軟體LINE「陽振興」、「張耀文」好友,稱要協助美化其帳戶,要求被害人提供華南銀行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並設定2組約定帳戶,該帳戶遭警示後始覺受騙。 113年3月10日 透過LINE提供網銀 1個金融帳戶 23 洪翊菲 (提告) 扣押物 000-00-00 0000000000 被害人於113年3月間加入通訊軟體LINE「陽振興」、「張耀文」好友,稱要協助美化其帳戶,要求被害人提供合作金庫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並設定2組約定帳戶,因無法與詐欺集團取連始覺受騙。 113年3月12日 透過LINE提供網銀 1個金融帳戶 24 莊豐昌 (提告) 張嘉哲、楊邵銓2人購買門號儲值卡對應的門號 000-00-00 0000000000 報案人於113/03/18接獲自稱台中戶政事務所主任來電確認是否我託他人申請戶籍謄本,報案人否認,故該主任建議報案人要報案便將電話傳接給165勤務中心王志誠警官,後續訊問報案人狀況後,又假裝通報8號分機查詢報案紀錄,涉嫌人稱已被通報限制出境,並稱被害人涉嫌詐欺洗錢及毒品有關案件,後續涉嫌人稱除通報外還會將我逮捕羈押凍結帳戶,王志成稱已將該案件通報給張介欽主任偵辦,涉嫌人稱因案件複雜,故叫被害人拜託張介欽主任用分案處理及資金調查,後續涉嫌人稱須全力配合調查要提供擔保金,叫報案人不要去台中報到,會派專人至住處收取保證金,故我就去提領並於113/03/18 15時55分許及113/03/19 12時52分交予車手678000元及987000元共計0000000元。 113年3月18、19日 面交 166萬5,000元 25 張翠英 (提告) 張嘉哲名下門號 000-00-00 0000000000 報案人接獲詐騙電話,對方自稱「健保局」人員,指稱報案人涉嫌詐領健保補助費。之後又接獲自稱「新北市政府刑偵三隊」警員「石嘉和」、小隊長「李吉田」,要求被害人與台北市地檢署檢察官方宗聖聯絡說明。之後對方要求報案人將帳戶提款卡寄出並提供密碼以控管資金。被害人不疑有他,依對方指示將提款卡寄出。直至接獲銀行通報帳戶異常後,發現遭對方封鎖,這才發現遭詐騙。 113年3月22日 寄送 6個金融帳戶(帳戶內遭盜領13萬1,405元) 26 張鳳蘋 (提告) 楊邵銓名下門號 000-00-00 0000000000 被害人張鳳蘋接獲假檢警詐騙電話,經操作指示至郵局申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提供詐騙集團渠郵局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詐騙集團以網路約定轉帳方式,前後匯款9筆至2個中國信託人頭帳戶,金額達678萬9000元。後4月16日詐騙集團再次要求匯款新台幣140萬,被害人張鳳蘋驚覺有異拒絕後,至本隊報案。 113年3月27日至4月15日 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帳戶 221萬4,000元 457萬5,000元 27 王玲芳 (提告) 扣押物 000-00-00 0000000000 被害人於113年3月間接獲自稱健保局專員「陳美華」來電,稱被害人盜領補助款,案件由「板橋分局偵查隊偵三隊」偵辦,並移至「臺北地檢署」,要求被害人提供玉山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臺灣銀行之提款卡與密碼之指定地點;後續自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方宗堯」以電話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渠先前提供之臺灣銀行帳戶,經家人警示始覺受騙。 113年4月3日 000-000000000000帳戶 3個金融帳戶(帳戶內遭盜領25萬9,481元) 284萬元 28 鍾進芳 (提告) 張嘉哲名下門號 000-00-00 0000000000 報案人稱其接獲聲稱檢察官電話,指稱其身分遭冒用,需要繳擔保金,被害人當時不疑有他,依其指示於嘉義市○區○○路00號對面網球場旁面交新台幣92萬,事後發才發覺遭騙,至所報案。 113年4月2日 面交 92萬元 29 李順芳 (提告) 張嘉哲、楊邵銓2人購買門號儲值卡對應的門號 000-00-00 0000000000 被害人於113年04月02日12時34分接到一通電話(0000000000),對方自稱高雄市戶政事務所登記科杜婉玲,稱有人拿著被害人的身分證及委託書要申請戶籍謄本,被害人表示此事並無發生,對方稱該人已逃袍,被害人請對方報警處理。被害人於同(02)日12時51分接到另一支電話(0000000000),自稱高雄市警察局偵查員吳志強,要被害人把LINE ID給渠方便聯繫,加LINE後,被害人跟對方用LINE通話做假視訊筆錄,對方稱被害人所申辦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涉及擄人勒贖及洗錢案,並傳給被害人高雄地檢署假傳票公文,謊稱被害人沒有出庭,又傳了一張高雄地院的凍結管收命令,要被害人將所有資金交由金管會清查,將假檢察官的LINE帳號(名稱:林漢強)傳給被害人,被害人與假檢察官在LINE通話約定面交,對方表示會派台北地檢署的替代役來跟被害人收受現金、銀行卡及黃金。期間對方持續指示被害人操作其銀行帳戶將錢轉入,以供對方使用我的金融卡提領。 113年4月9日 面交 7個帳戶、0000000(現金20萬3,000元、24黃金項目及帳戶內的款項遭盜領) 30 鄭昱微 (提告) 張嘉哲名下門號 000-00-00 0000000000 報案人於4月9日11時38分接獲假警察之0000-000-000及0000000000兩支門號,稱被害人有洗錢嫌疑,需提供金融卡、銀行存簿及現金30萬元,以協助偵辦洗錢案,被害人依歹徒指示將金融卡、銀行存簿及現金30萬元等物品放於機車後車廂交予歹徒後,驚覺受騙,故至所報案。 113年4月9日 面交 5個金融帳戶(盜領35萬元)、30萬元 31 周玉蓮 (不提告) 張嘉哲名下門號 000-00-00 0000000000 報案人周玉蓮稱於113年4月初接獲0000000000來電,對方自稱為士林戶政事務所,並稱周民堂姊「周秀珠」至該處處理戶籍謄本事宜,周民向對方表示不認識該人後,對方即稱要幫周民報警處理。隨後周民接獲0000000000來電,對方自稱為「莊偉傑」警官,對方稱周民涉及收回扣洗錢行為,須配合調查。對方以line加周民為好友後,又有另兩名名稱為「郭銘禮」、「張清雲」之用戶自稱為檢察官加為好友。對方於113年04月10日請周民提領新台幣25萬元,會有警察人員至指定地點收取,以利對方查詢周民戶內金錢是否合法,周民深信不疑,於當日16時許將新台幣25萬元放置於對方指定地點並離去。後對方又持續與周民聯繫,周民北上至士林欲查證時驚覺被騙,故至所報案。 113年4月10日 面交 25萬元 32 溫怡瑾 (提告) 張嘉哲、楊邵銓2人購買門號儲值卡對應的門號 000-00-00 0000000000 報案人於113年04月17日08時33分許,接獲自稱【左營戶籍登記課課長張國信】(號碼顯示0000000000)來電,稱有位叫【溫偉明】的人拿著報案人的身分證正本去左營戶政辦理戶籍謄本申請,但報案人表示並非本人委託也不認識他,對方稱報案人需向派出所報案,直接幫報案人轉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偵查員吳志強】,吳志強稱疫情期間開放用線上視訊報案,故在電話中告訴報案人LINE讓報案人加入,經對方自稱查詢110部門後稱報案人涉及A36重大擄人勒贖及洗錢案,且法院通知報案人未到案,對方後續便直接幫報案人轉接【專案組組長楊軍】,對方向報案人說明擄人案後稱後續會再跟報案人聯絡。楊軍用吳志強的LINE來電,辦報案人刑案的【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主任檢察官林漢強】並張貼他個人訊息給報案人加入,要報案人先用紙寫上個資、提供華南銀行金融卡、名下黃金等資訊,要報案人將64項黃金依品項用夾鏈袋分開包裝,並將該紙張與華南金融卡一起放置後一同拿至報案人家樓下後打給他,報案人將上述物品交給一位穿著便服的女警,該女警給報案人一張收據後便馬上離開。報案人於113年04時22日11時30分,接到楊軍來電稱報案人名下永豐銀行內財產也要公證,要渠將永豐銀行內新台幣200000元匯款至先前交付之自己華南銀行帳戶中,報案人匯款後,楊軍再次來電說找到洩漏渠個資的一位華南銀行行員陳竑諺,稱盡快可以還報案人清白,案經報案人發現遭詐欺,故於今(26)日至派出所報案。 113年4月19日 面交 544萬6,000元(現金44萬6,000元及64黃金品項) 33 吳鴻瀛 (提告) 扣押物 000-00-00 0000000000 被害人於通訊軟體LINE加入「Kanc」好友,「Kanc」後介紹其經營紅酒賣賣生意之表姐「林宜芳」,被害人遂向「林宜芳」購買紅酒,並於113年5月間當面交付現金3次,直至應到貨日均未收到紅酒,被害人始覺受騙。 113年5月13、15、20日 面交 116萬6,400元 34 林子檸 (提告) 楊邵銓名下門號 000-00-00 0000000000 民眾進線稱收到假冒【台灣大哥大】的釣魚簡訊,簡訊告知民眾【點數即將逾期】,要民眾點閱聯結【https://taiwanmobke.top/tw】兌換獎品,民眾誤以為真,輸入渠【國泰世華】信用卡,後續發現遭盜刷新台幣【30000】元,驚覺受騙,進線165報案。 113年4月22日 信用卡刷卡 3萬元 35 孫曉玲 (提告) 楊邵銓名下門號 000-00-00 0000000000 報案人孫曉鈴收到來自【自稱台灣大哥大】的簡訊,內容為【(台灣大哥大)用戶您好,積分年中計畫提醒您的3022輾積分將在一天後過期,請盡快兌換,https://taiwanmobke.top/tw】,手機作業系統【安卓】,來電號碼【0000000000】,報案人點擊該網址後,在該網頁兌換商品進入結帳頁面,輸入信用卡資料後就遭到盜刷,共損失新臺幣30000元。 113年4月22日 信用卡刷卡 3萬元 36 鄭健和 (提告) 扣押物 000-00-00 0000000000 被害人於113年4月間接獲自稱健保局人員來電,稱其盜領健保局的錢,將協助向警方報案,後依假冒之警察指示加入警察及檢察官LINE好友,並寄出金融卡並提供提款卡密碼,被害人帳戶資金遭全數領初始覺受騙。 113年4月27日 寄送 2個金融帳戶(遭提領44萬7,007元 37 曹美艷 (提告) 扣押物 000-00-00 0000000000 被害人於113年4月間接獲自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方宗聖」來電,誆稱其銀行帳戶涉入刑事案件,須將帳戶存摺寄出,直至未於約定時間收回帳戶始覺受騙。 113年4月25日 寄送 3個金融帳戶 38 黃子千 (提告) 扣押物 000-00-00 0000000000 被害人於113年4月間接獲自稱輔仁大學「田建菁」來電,誆稱有工程欲委託被害人公司,要求先墊付材料費及押金,被害人至輔仁大學現場準備簽約,未見對方出現始知受騙。 113年4月25、26日 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20萬元 18萬7,200元 18萬3,750元 39 廖美智 (提告) 扣押物 000-00-00 0000000000 被害人於113年4月間接獲自稱國立政治大學總務長「陳玉芬」來電,稱因採購案時間急迫,誆騙被害人協助向廠商代訂垃圾桶,被害人支付定金予廠商宸安企業社「楊智翔」後去電政治大學求證始知受騙。 113年4月29日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30萬元 25萬5,000元 40 江青燕 (提告) 扣押物 000-00-00 0000000000 被害人於113年4月間接獲自稱臺中西屯郵局「黃主任」來電,誆稱有人拿其證件申請補助,將協助向警方報案,並加入「林警官」、「陳彥章」檢察官通訊軟體LINE好友,「陳彥章」表示分案調查須繳交保證金,被害人遂依指示臨櫃匯款,被害人自行上網查證後始覺受騙。 113年4月30日 000-0000000000000帳戶 52萬6,500元 41 李文銘 (提告) 扣押物 000-00-00 0000000000 報害人於113年4月間接獲詐欺集團來電表示有學校工程要發包,因時間急迫需先支付訂金,被害人匯款後前往學校始知受騙。 113年4月30日 000-000000000000帳戶 10萬元 42 朱晉德 (提告) 扣押物 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被害人於113年5月間接獲自稱健保局人員來電,稱其在亞東醫院申請健保給付及購買藥物,將協助向警方報案,後依假冒之警察指示加入警察及檢察官LINE好友,並寄出金融卡並提供提款卡密碼,被害人帳戶資金遭全數領初始覺受騙。 113年5月9、13日 寄送 4張提款卡 43 劉姿伶 (不提告) 扣押物 000-00-00 0000000000 被害人於113年4月間接獲自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偵查隊「洪文章」偵查佐來電並加入對方通訊軟體LINE好友,誆稱有人使用其健保卡申請重大傷病補助款,全案由臺北地檢署指揮偵辦,後假冒之「方宗聖」檢察官佯稱欲協助其暫緩執行,要求被害人將金融卡寄出,被害人遂將其與配偶之金融卡共6張寄送至指定地點,被害人撥打電話至105查號台查證始覺受騙。 113年5月2日 寄送 15萬7,000元 44 林志紘 (提告) 扣押物 000-00-00 0000000000 被害人於113年5間接獲自稱國立林口師範大學總務來電,稱要做裝潢,請被害人向指定垃圾桶廠商代訂垃圾桶,被害人匯款後前往學校始知受騙。 113年5月3、6日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帳戶 43萬9,600元 18萬3,780元 45 謝昌宏 (提告) 扣押物 000-00-00 0000000000 被害人於113年5月間接獲自稱網路賣場「丸龜製套」客服電話,誆稱其帳號遭駭客到買商品,須依假冒之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完成後被害人驚覺有異始知受騙。 113年5月3日 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帳戶 14萬6,959元 2萬8,055元 46 簡莉彤 (提告) 扣押物 000-00-00 0000000000 被害人於113年5月間接獲自稱網路賣場「原味時代」客服電話,誆稱其訂單遭重複下單,須依假冒之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完成後被害人驚覺有異始知受騙。 113年5月3日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4萬9,987元 4萬9,989元 47 陳志峯 (提告) 扣押物 000-00-00 0000000000 被害人於113年5月間接獲自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警察來電表示其健保卡有異,需提供存款帳號,後又有自稱該員警隊長之人要求加入通訊軟體LINE「林坤堯」好友,「林坤堯」表示被害人涉及中壢的光華投資案,現由檢察官「方宗聖」偵辦,建議被害人加入檢察官LINE「方宗聖」好友,爭取清白,「方宗聖」要求被害人以網路銀行匯款,事情處理完就會退還全部款項,被害人因遲遲等不到退款始覺受騙。 113年5月8日至5月23日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帳戶 157萬9,480元 50萬2,330元 351萬5,400元 14萬8,000元 180萬元 48 許慈敏 (提告) 扣押物 000-00-00 0000000000 被害人於113年5月間接獲自稱外燴廠商「內門阿隆師」電話,稱因公司官網遭駭客入侵,造成被害人產生10筆消費紀錄,須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始能解開個資權限並消除消費紀錄,被害人匯款後撥打對方電話皆無回應,進線165專線始知受騙。 113年5月6日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9萬9,976元 9萬5,140元 9萬9,976元 1萬9,123元 2萬441元 2萬441元 2萬426號 2萬426號 2萬426號 2萬426號 1萬1,941元 2萬426元 2萬426元 2萬426元 1萬1,941元 49 狄運亨 (提告) 扣押物 000-00-00 0000000000 被害人接獲自稱臺北中正戶政事務所表示有人持其身分證欲辦理戶籍謄本,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165勤務中心」、「檢察長 張介欽」好友,該詐欺集團稱因被害人傳喚未到,需支付保證金,被害人遂與詐欺集團面交現金,經妻子告知始覺受騙。 113年5月7日 面交 60萬 50 卓進星 (提告) 扣押物 000-00-00 0000000000 被害人於113年5月間接獲自稱「洪文章」之警員來電,稱其盜領勞保補償金,隨後假冒之「林坤堯」隊長、「方宗聖」檢察官佯稱刑事案件須代管財產,指示被害人將金融卡寄出,直至被害人與渠等之LINE對話遭退出始覺受騙。 113年5月7日 寄送 2個金融帳戶 62萬6,919元 51 謝婉甄 (提告) 扣押物 000-00-00 0000000000 被害人於113年5月間接獲「買多多」客服來電表示其112年之訂單因電腦出錯遭重複下單,將會使用前次信用卡扣款,「買多多」客服表示會聯絡刷卡銀行取消刷卡;後自稱「兆豐銀行」客服指示被害人操作網路銀行APP,完成後才發現該些步驟係將項轉入指定帳戶,始覺受騙。 113年5月7日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4萬9,987元 52 陳登科 (提告) 扣押物 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被害人於113年5月間接獲不明電話表示其未到地檢署開庭,請被害人聯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並去便利商店拿地檢署傳票,詐欺集團並表示需要支付保證金,因此要求被害人寄出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被害人發現帳戶款項遭提出始覺受騙。 113年5月8日 113年5月13日 寄送 2個金融帳戶 (盜領369萬405元) 53 呂秀勳 (提告) 扣押物 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被害人於113年5月間接獲自稱健保局人員來電,稱其申請新健保卡及醫療給付6萬8,750元,卻多日無法與被害人取得聯繫,故將此案移送檢警單位強制執行;被害人後續接獲警員「洪文章」來電表示此案件現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偵查三隊」隊長「陳建宏」接手,「陳建宏」又表示案件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方宗聖」偵辦,「方宗聖」表示因要監管資金,需依照其指示匯款至金管中心公證,金流沒問題就會返還,被害人因遲遲等不到退款始覺受騙。 113年5月8日至5月27日 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899萬3,860元 172萬6,400元 182萬8,000元 140萬元 84萬元 54 馬婭義 (提告) 扣押物 000-00-00 0000000000 被害人於113年5月間接獲自稱警察及中華電信人員來電,誆稱其因個資外洩遭盜辦帳戶,並因詐欺款項流入而遭凍結,須依詐欺集團指示匯款至公正帳戶,經家屬提醒始知受騙。 113年5月17、21日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7萬5,000元 10萬元 18萬元 55 葉敏香 (提告) 扣押物 000-00-00 0000000000 被害人於113年4間接獲自稱中華電信人員稱其未繳電話費,疑為遭不明人士冒辦,將轉接警察單位協助報案,假冒之警察告知被害人涉犯起前、販毒案件,以通訊軟體LINE「165勤務中心、所長張介清」要求被害人提供郵局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並設定約定帳戶,帳戶資金遭轉出始覺受騙。 113年5月8、9、15日 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帳戶 98萬7,500元 51萬8,000元 65萬元 56 賴佩姍 (提告) 貓池後台 000-00-00 0000000000 報案人曾經於【全國加油站】消費,於113年5月9日接獲詐騙集團電話,詐騙集團以話術【因系統錯誤造成扣款】,要求被害人【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方式才能解除,被害人依照詐騙集團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遭詐騙新臺幣【59978】元 。 113年5月9日 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4萬9,989元 9,989元 57 吳倫文 (提告) 貓池後台 000-00-00 0000000000 被害人113年05月10日16時26分接獲行動電話0000000000來電,對方自稱全國加油站客服人員,並說因全國加油站遭駭客入侵以致公司內會員遭不明人士盜刷,他說會有銀行人員會致電給被害人幫被害人取消,隨後同(10)日16時37分我接獲電話號碼0000000000來電,對方自稱台新客服人員,他請被害人打開中國信託網路銀行登入,並請被害人點入轉帳功能,轉出帳號及金額欄輸入他說是類似驗證碼等數字,隨後請被害人按出轉出,被害人便持續匯款轉出三筆,轉出後他說要確認有無收到款項,收到後他說會請工程確認進展到哪個進度,之後他又要被害人繼續匯款,被害人覺得奇怪,詢問朋友後才知道遭詐,故至所報案。 113年5月10日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2萬6,015元 5萬6,989元 58 陳哲烱 (提告) 貓池後台 000-00-00 0000000000 報案人於【113年05月10日】接獲假冒【全國加油站民權站】人員【電話號碼0000000000】來電,稱先前加油時交易帳號有錯誤,有幫報案人多刷一筆新台幣兩萬多之交易,隨後就有自稱【聯邦銀行】人員【電話號碼0000000000】,我就依照自稱聯邦銀行人員之指示,操作【網路轉帳及ATM轉帳】,後續驚覺受騙。 113年5月10日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萬7,123元 2萬9,987元 2萬9,985元 2萬9,985元 2萬9,985元 2萬479元 2萬479元 2萬479元 3萬元 2萬479元 2萬479元 2萬479元 2萬479元 2萬479元 2萬479元 1萬2,767元 1萬869元 59 張至咊 (提告) 貓池後台 000-00-00 0000000000 報案人接到自稱明志科技大學總務主任電話[0000000000]後主動加報案人LINE聯繫,誆稱有系統櫃跟垃圾桶換置採購案要發包給被害人,並再給報案人一假廠商LINE[ID:andy520666],報案人聯繫後該假廠商稱要出貨須匯訂金費用90萬元,被害人認為保險起見先匯30萬元訂金,一時未察,就臨櫃匯款過去,事後發現受騙向165專線報案,受騙金額30萬元新台幣。 113年5月15日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30萬元 60 涂成和 (提告) 扣押物 000-00-00 0000000000 被害人於113年4月間接獲健保署來電表示其母牽涉到健保案件,被害人遂輾轉聯絡上自稱臺北警察局偵查二科「陳長官」及「方宗聖」檢察官,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並依照渠等指示匯款,後因聯繫不上始覺受騙。 113年5月15、16、20日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帳戶 寄送 52萬6,500元 40萬30元 5個金融帳戶(提領202萬530元) 61 陳致穎 (提告) 扣押物 000-00-00 0000000000 報案人曾經於【中華電信】購物,於05月15日接獲詐騙集團電話,以話術【訂單錯誤】詐騙,要求【依指示前往網路匯款】才能解除,民眾依指示遭詐騙新臺幣【67109】元。 113年5月15日 000-000000000000帳戶 6萬7,109元 62 林志勳 (提告) 貓池後台 000-00-00 0000000000 報案人曾經於【丸龜製套】網路賣場購物「購買商品為【保險套】、【花費900元】、【113年購買】、【商品購買地點-官網購物】」,並以【信用卡付費】方式完成消費,卻於05月16日接獲詐騙集團電話,以話術【訂單錯誤、分期付款】詐騙,要求【依指示前往ATM、網路匯款】方式才能解除,民眾依指示遭詐騙新臺幣【213069】元。被害人匯款【29985元】至【台新銀行,3852】,圈存通報單回復攔阻金額【21437元】,本案總攔阻金額【21437元】,惟攔阻金額不確定為本案被害人所有。 113年5月16日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4萬9,987元 9萬9,974元 3萬3,123元 2萬9,985元 63 馮寶央 (提告) 扣押物、貓池後台 000-00-00 0000000000 報案人於【113年05月17日】接獲假冒【戶政事務所】人員【0000000000】來電,謊稱有人拿其證件資料【申辦身分證補發】,對方協助將向警察單位報案,隨後接獲假冒警察來電【0000000000】佯稱涉刑事案件須代管財產,報案人依照歹徒指示【將提領的20萬元、名下銀行簿子3本、提款卡2張、一張簽了3次報案人名字的便條紙打包好放機車坐墊置物箱,機車停對方指定位置,對方稱會派人來取】,後驚覺受騙至所報案。 113年5月17日 面交 3個金融帳戶 20萬元 64 王瑜禪 (提告) 貓池後台 000-00-00 0000000000 報案人在113年05月20日16時09分接獲一通電話(0000000000),對方自稱是中油公司,稱報案人在113年04月01日在中油加油站竹科店有使用中油PAY消費,對方稱中油PAY系統遭駭客入侵,造成報案人的消費被盜刷,多了十筆交易,所以先向報案人告知,之後會他們會通知銀行處理,過不久就有第二通電話(0000000000)打給報案人,自稱是中信銀行專員,有收到中油告知遭盜刷的事情,如果要取消這些交易,需要向報案人本人認證,認證的方式就是要匯款,對方在通話中邊口述提供銀行帳戶給報案人,報案人在通話中就邊匯款,分別以網銀匯款、ATM無摺存款、ATM繳費及匯款,後於113年05月20日19時42分對方掛斷電話後,報案人就認為自己遭詐騙,共損失新台幣元543950整,故至派出所報案製作筆錄。 113年5月20日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帳戶 4萬4,015元 7萬3,005元 2萬430元 2萬430元 2萬430元 4萬860元 2萬430元 2萬430元 2萬6,989元 9萬9,970元 7萬6,986元 7萬9,975元 65 吳姿頴 (提告) 貓池後台 000-00-00 0000000000 我曾經113年2月購買於內門阿隆師官網網路賣場購買年菜卻於今(05月20日)16時10分接獲詐騙集團電話佯稱為內門阿隆師年菜業者,佯稱因母親節檔期訂單量較大造成官網遭人駭入以致於我的華南銀行信用卡遭刷多筆交易,並表示後續將會發函給發卡銀行告知此事。後續就接到自稱華南銀行專員致電協助解決,向我確認是否有接到內門阿隆師年菜業者之來電並確認發生情形,之後說要身分驗證叫我使用網銀進入台幣轉帳頁面輸入嫌疑人所提供之驗證碼後按下確認鍵,後來又叫我用土地銀行的網銀做認證,重複前述一樣的程序,又跟我說那些交易會進行帳務重整後並於隔天餘額會回到的帳戶,還叫我不要跟家人說,說怕家人會擔心,之後我先生回家才覺得奇怪叫我撥打165確認,我才知道被詐騙,總共匯款10筆共計遭詐騙新臺幣329585元。 113年5月20日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4萬138元 3萬5,138元 1萬6,045 7萬5,040元 2萬4,958元 2萬9,987元 5萬0,138元 5萬8,141元 66 許文豪 (不提告) 扣押物 000-00-00 0000000000 被害人於113年4月間加入通訊軟體LINE「Marlene」、「林宜芳」及「藤原健」好友,受其慫恿加入酒類買賣生意,並於自家交付現金予詐欺集團,後因未依約收到紅酒始覺受騙。 113年5月21日 面交 29萬1,600元 67 鄭玉娌 (提告) 貓池後台 000-00-00 0000000000 被害人在住家接獲詐騙電話(0000-000000)。對方稱是辦事員說有人偽造身分然後幫被害人報案,之後另一通電話(0000-000000)稱是士林分局,然後電話中幫被害人做筆錄,做完筆錄後另一隻電話(0000-000000)稱是檢察官要被害人先去領錢30萬,然後拿一張紙寫自己名字跟存摺全部放機車置物箱裡面。被害人一共損失30萬元。 113年5月22日 面交 30萬元 68 洪尉喬 (提告) 貓池後台 000-00-00 0000000000 報案人於【113年5月22日】接獲假冒【全國加油站】人員【電話號碼:0000000000】來電,謊稱有人拿其信用卡資料【盜刷】,對方協助將電話轉接聯邦銀行,隨後自稱聯邦銀行【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來電表示能將報案人將其款項回沖,報案人依照歹徒指示【網路轉帳及ATM轉帳】,共計財損約新台幣200000元,驚覺受騙遂進線報案。 113年5月22日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9萬2,976元 2萬432元 2萬432元 2萬432元 2萬432元 2萬432元 4萬865元 4萬865元 2萬432元 2萬432元 2萬432元 2萬432元 2萬432元 2萬432元 2萬432元 2萬432元 2萬432元 1萬2,670元 2萬432元 2萬432元 2萬432元 2萬432元 2萬7,123元 2萬732元 69 李佳容 (提告) 貓池後台 000-00-00 0000000000 報案人老公潘孟鉉於【113年5月21日】接獲假冒【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人員【0000000000】來電,謊稱說有張貼教師行政大樓隔熱紙之需求,我老公潘孟鉉作為統包廠商,以同一筆行政支出為由,由我老公去接洽廠商,廠商表示說若要在29日完成以上製作及更換,需支付訂金訂購材料,報案人李佳容依照歹徒指示【網路銀行匯款10萬元】,回撥廠商LINE無果,訊息開始收回,察覺應該被詐騙。 113年5月22日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0萬元 70 楊安琪 (提告) 貓池後台 000-00-00 0000000000 民眾曾經於【電商名稱:買多多】網路賣場購物(購買物品為【水餃】、【花費2.3000元】、【112年12月購買】,並以【網路信用卡付費】方式完成消費,卻於【22】日接獲詐騙集團電話,以話術【系統出錯】詐騙,假借永豐銀行要求【依指示利用網路匯款輸入密碼】方式才能解除,民眾依指示而遭詐騙,遭損失新台幣159933元。 113年5月22日 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9萬9,971元 4萬9,930元 71 顏美玲 (提告) 扣押物 000-00-00 0000000000 被害人於113年5月間接獲自稱臺中市中華郵政職員表示其帳戶遭不明人士提領,將會協助報案,後接獲自稱臺中事證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偵查隊警察表示其涉嫌洗錢,須將提款卡交予渠保管,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林坤堯(公務)」、「陳彥章-公務」好友,被害人遂依指示將提款卡以賣貨便寄出,帳戶內款項遭提領始覺受騙。 113年5月23日 寄送 3張提款卡(遭盜領37萬6,808元) 72 鍾成駿 (提告) 貓池後台 000-00-00 0000000000 報案人113年02月於【丸龜製套】網路賣場購買保險套商品,於113年05月23日接獲詐騙集團電話,以話術帳單錯誤造成帳戶重複扣款,稱之後會有銀行客服來電,要求ATM、網路匯款方式才能解除,民眾便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遭詐騙新臺幣347157元,惟犯嫌稱稍後會將款項退回,報案人發現沒有,驚覺受騙 。 113年5月24日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9萬9,976元 4萬9,987元 4萬9,989元 2萬9,987元 9萬233元 2萬6,985元 73 陳皇甫 (提告) 貓池後台 000-00-00 0000000000 報案人接獲冒名全國加油站來電(0000000000)告知該公司雲端系統發生錯誤,個人資料有外洩情況,告知報案人(全國加油站聨名卡)有1筆消費,並己通報相關銀行終止消費,後續於113年05月24日16時15分接獲冒名聨邦銀行信用卡客服人員來電(0000000000)如若取消該筆交易,需作本人身份認證,並提供一組000-000000000000帳號作網路銀行(中華郵政)測試,報案人不疑有他,並依對方提示操作網轉測試2次(第1筆:113年05月24日16時54分由本身000-00000000000000轉至000-000000000000,新台幣49987元)(第2筆:113年05月24日17時00分由本身000-00000000000000轉至000-000000000000,新台幣24123元),後績發現有異,主動致電發卡銀行才發現遭詐騙得逞,報警處理。共損失新台幣74110元。 113年5月24日 000-000000000000帳戶 7萬4,110元 74 蕭勝瑋 (提告) 貓池後台 000-00-00 0000000000 被害人接獲詐騙集團來電自稱全國加油站桃園高鐵站店,稱被害人之會員資料在轉換過程系統當機,導致多儲值了10140元至被害人之會員帳號內,需被害人匯款新臺幣23123元至對方提供之金融帳戶內進而得以解除,被害人不疑有他進行匯款故受騙而至所報案。 113年5月24日 000-000000000000帳戶 2萬3,123元 75 洪金全 (提告) 扣押物 000-00-00 0000000000 民眾進線陳述接獲詐騙集團來電假冒醫院通知,稱有人持民眾證件臨櫃申請領取貴重藥品等,遭服務人員識破後逃跑,誆稱幫民眾向警察機關報警,接著假冒警察機關或檢察官的人打電話來,除詢問個資外,誆稱眾因涉刑案等理由要求民眾查詢存款等。民眾誤信而受騙,當事人聽從電話指示寄交提款卡,進線165諮詢始知遭受詐騙,轉介派出所受理報案。 113年5月31日 寄送 3張金融卡(遭提領20萬元) 76 林韋廷 (提告) 貓池後台 000-00-00 0000000000 報案人於113年5月24日11時57分接獲假冒台北戶政事務所人員0000000000來電,謊稱有人拿其證件資料【申辦戶籍謄本】,對方協助將電話轉接警察單位報案,隨後假冒警察隨即於113年5月24日12時10分許以0000000000佯稱涉刑事案件須代管財產,我依照歹徒指示將國泰世華金融卡、存摺000000000000放置於我住家臺中市○○區○○里○○路○○號門外機車上,歹徒並告知我要將鐵捲門放下不得與他人交談,我遂依其指示照做後才驚覺受騙。 113年5月24日 放置固定處所 1張金融卡(遭盜領30萬元) 77 呂玉蓮 (提告) 扣押物 000-00-00 0000000000 詐欺集團佯裝為被害人親友稱急需用錢,被害人不疑有他,臨櫃匯款30萬元予詐欺集團,事後聯繫親友,親友稱並未要求匯款借錢,被害人始覺受騙。 113年5月28日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30萬元 78 范運爵 (提告) 扣押物 000-00-00 0000000000 詐欺集團佯裝為被害人親友稱急需用錢,被害人不疑有他,臨櫃匯款30萬元予詐欺集團,事後聯繫親友,親友稱並未要求匯款借錢,被害人始覺受騙。 113年5月28日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30萬元 79 劉錦翰 (提告) 貓池後台 000-00-00 0000000000 報案人05月27日14時接到聲稱中華科技大學要向報案人採購冷氣的電話,至今05月30日對方用LINE與報案人聯繫採購冷氣及垃圾桶,後介紹商家給報案人採購垃圾桶,商家誆騙報案人先行匯款,報案人不疑於今05月30日匯款2筆共360000元至上述帳戶,覺得異常來電165查詢,驚覺受騙。本案詐騙手法於113年05月31日15時23分致電165承辦人詢問確認為假冒機構(公務員)詐財無誤,登記備查。 113年5月30日 000-000000000000帳戶 000-000000000000帳戶 20萬元 16萬元 80 黃同喜 (提告) 扣押物 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報案人於【113年5月29日】接獲假冒【健保局】人員【0000000000】來電,謊稱其盜領保險金6萬多元,對方協助將電話轉接警察單位報案,隨後假冒警察佯稱涉刑事案件須代管財產,報案人依照歹徒指示【寄出金融卡等】,直至今日報案人知兒子的知此事後發現為常見詐騙手法,報案人方驚覺受騙。 113年5月31日及6月7日 寄送 2個金融帳戶(盜領120萬540元) 81 陳俊華 (提告) 扣押物 000-00-00 0000000000 被害人於113年6月間接獲自稱臺中水南郵局、臺中市政府警察、「陳建宏」檢察官來電誆稱有人拿其證件申請社會補助金,將協助報案,後依假冒之警察指示寄出金融卡並提供提款卡密碼,被害人帳戶資金遭全數領初始覺受騙。 113年6月4日 寄送 2個金融帳戶(盜領29萬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