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CDM-113-訴-740-2025032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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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宋恩 選任辯護人 侯莘渝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54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 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白宋恩詐欺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承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