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07
案號
PCDM-113-訴-755-2024110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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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羅子竣 公設辯護人 彭宏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0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子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羅子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2月1日經訊問後命被告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保證金交保,被告即於同日繳納保證金5萬元具保等節,有該日新北地檢署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113年2月2日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查(見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0621號卷第71至75、77頁)。 三、嗣被告經本院於113年10月4日準備程序期日依其戶籍地及居 所地合法傳喚,然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後經本院囑託本院法警按址於113年10月30日前至被告戶籍地、居所地拘提被告,仍拘提無著等節,有本院上揭期日刑事報到明細、準備程序筆錄各1份、送達證書、本院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各2份在卷可參(見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55號卷【下稱本院卷】第41至44、35、37、67至77頁)。此外,被告未因其他案件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亦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可稽(見本院卷第47至48頁),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上開被告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柯以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