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CDM-113-訴-776-202411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士勛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562、40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13年9月6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茲因本院同意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借被告執行,被告已於113年11月27日起入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在卷可考,是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前開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何奕萱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