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日期

2025-02-18

案號

PCDM-113-訴-819-20250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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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8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鴻 選任辯護人 王秋芬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584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志鴻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事 實 一、陳志鴻與游雅惠前為同居之男女朋友,陳志鴻明知其於民國 111年11月29日,曾同意並指示游雅惠以其名義填具台灣菩提心慈善功德會急難救助金申請表,向台灣菩提心慈善功德會申請急難救助金,竟意圖使游雅惠受刑事處分而基於誣告之犯意,於112年11月8日具狀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申告,誣指:游雅惠於111年11月29日某時許,未經其同意或授權,佯以其名義偽造台灣菩提心慈善功德會急難救助金申請表,向台灣菩提心慈善功德會詐領急難救助金並佔為己用云云,而誣指游雅惠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罪嫌。嗣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認陳志鴻所述與事實不符,遂於113年5月22日對游雅惠以113年度偵字第25839號為不起訴之處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辦而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陳志鴻及其辯護人就本判決所引下列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同意有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卷第35頁),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對該等審判外陳述作為證據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供述證據作成之客觀情狀,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或係違法取得之情形,復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所必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均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得心證之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事實欄一所載之時、地向新北地檢署提 告被害人游雅惠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誣告犯行,辯稱:其只有同意被害人游雅惠幫其填寫申請表,但沒有同意游雅惠幫其寄出申辦云云。被告之辯護人則為其辯稱:被告主觀上認為被害人游雅惠是沒有經過其同意就寄出申請表,其可能是出於誤解、誤信、誤認被害人游雅惠有上開犯行始提出申告,並無誣告犯意;依卷內檢察官所提出之事證,被告都已經知道菩提心功德會沒有救助金了,又怎會提出同意被害人游雅惠申請,本案顯有未明而不足以證明被告有誣告犯意等語。惟查:  ㈠被告與游雅惠前為同居之男女朋友;被告於112年11月8日具 狀向新北地檢署提出申告,認被害人游雅惠於111年11月29日未經其同意偽造台灣菩提心慈善功德會急難救助金申請表並向台灣菩提心慈善功德會詐領急難救助金並佔為己用,而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罪,惟嗣後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以113年度偵字第25839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既為被告所不爭執,核與被害人游雅惠於偵查中之指訴大致相符(新北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11045號卷<下稱他11045卷>第21頁,新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648號卷<下稱他648卷>第35至37、93至94頁),並有台灣菩提心慈善功德會112年12月13日台菩提心慈善功德會字第1121213001號函暨該會與被害人之LINE對話紀錄、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當庭翻拍被害人手機內與被告之通訊軟體LINE群組對話紀錄截圖(含對話紀錄內所傳送之「台灣菩提心慈善功德會急難救助金申請表」照片)及當庭拍攝影片、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5839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見他11045卷第29至35、87至99、125至157頁,113年度偵字第25839號卷<下稱偵25839卷>第19至24頁),前開事實洵堪認定。  ㈡觀諸卷內被害人游雅惠所提供其與被告(通訊軟體LINE暱稱「 陳小志」)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如附表一)、被害人游雅惠與台灣菩提心慈善功德會承辦人(下均簡稱該承辦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如附表二),被害人先於111年11月29日11時13分許,先向台灣菩提心慈善功德會承辦人詢問補助申請表之相關事宜,該承辦人遂於同日11時16分傳送檔案名稱「台灣菩提心慈善功德會急難救助申請表_知情同意書111 5_2022_0516_1713.pdf」之檔案給被害人,被害人旋於同日11時17分將檔案名稱完全相同之檔案轉傳給被告,並向被告詢問是否要印、是否由被害人自行簽名,並有傳送「台灣菩提心慈善功德會急難救助申請表」之翻拍照片(申請表上已填妥被告之姓名),以供被告確認,被告並明確回覆「印」、「對」等語,同意被害人影印申請表並自行簽名,此情既有上開對話紀錄為佐,堪認屬實,是被告顯然對於被害人欲以其名義向台灣菩提心慈善功德會申請補助一事確實知悉,並已為明示之同意;又被害人嗣後於111年12月1日10時20分許,向該承辦人確認僅有提供食物包之補助後,旋於同日10時50分向被告告知上情,並詢問被告是否還要傳資料,被告並回覆「不然前面都有給資料了」、「算了」等語,被害人遂於同日11時4分向該承辦人表示欲撤回聲請,並請該承辦人將申請資料寄回,被害人復於同年12月5日再次向該承辦人確認有將申請資料退回,上情亦有相關對話紀錄可證,是應得推知被害人於已提出申請後,仍有將後續與該承辦人洽談情形向被告說明、報備,且從被告所回覆之內容「不然前面都有給資料了」觀之,被告對於被害人已有將申請表等資料提供給台灣菩提心慈善功德會明顯知情,且對於被害人要提供哪些資料、是否還要提供均有明確指示,則被告辯稱其不知悉被害人向菩提心慈善功德會提出聲請乙情,顯屬可疑。又何況被告於知悉菩提心慈善功德會僅提供食物包後,遂指示被害人撤回申請,被害人也確實在同日密接時間向該承辦人表示欲撤回聲請,而被告在已知菩提心慈善功德會僅提供食物包之情形下,仍提告被害人以上開申請表詐領「急難救助金」佔為己用而涉犯詐欺云云,顯屬虛構事實無疑。綜合上情被害人顯無可能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明知上情卻仍向有權接受申告而開始刑事訴訟程序之新北地檢署提出前揭告訴,其主觀上有誣告犯意至明。  ㈢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從對話紀錄觀之,其應有授權被害人 向菩提心慈善功德會提出申請甚明,業如前述。被告雖辯稱上揭對話紀錄未能呈現完整內容、其手機內並無上揭對話紀錄等語(見本院卷第74頁),並請求法院還原其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70頁),惟查被害人所提供之前揭對話紀錄,被告已於偵查中自承LINE暱稱「陳小志」之人是其以前使用的,僅辯稱其手機現在沒有紀錄等語(見他11045卷第166頁),足徵被害人所提供的確實是與被告之對話紀錄。而此對話紀錄內容完整,對話之邏輯、上下脈絡均無不合理之處,並無證據顯示有偽造、變造之可能,且從上揭對話紀錄之內容觀察,再比對被害人與菩提心慈善功德會承辦人之LINE對話紀錄,可見其對話脈絡、時間順序均無明顯悖於常情之處,而從對話內容已足推知被告對於被害人以其名義向菩提心慈善功德會提出申請乙情顯已知情,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並不足採,且此應屬刑事訴訟法第163之2第2項第3款之待證事實已臻明瞭而無再調查之必要之情形,故被告此部分證據調查聲請亦屬無稽;至於被告之辯護人雖為其辯護稱,依被害人所提出之對話紀錄,既然菩提心慈善功德會已未提供救助金,何以仍傳送申請表給被告,顯有可疑等語(見本院卷第75頁),惟查從附表一、二之對話紀錄觀之,被害人係先於111年11月29日向被告傳送上開申請表之檔案詢問是否要申請,嗣於111年12月1日始知悉菩提心慈善功德會僅提供食物包,且被害人旋於同日密接時間即向被告告知此事,是從時間序上觀察被害人所提出之對話紀錄並無可疑之處,且亦無礙於被告已於111年11月29日知情並同意被害人向菩提心慈善功德會提出申請等事實,被告之辯護人此部分所辯尚無可採。另被告之辯護人雖又稱被告有精神障礙之狀況,可能是出於誤信、誤會,而非憑空捏造整個事情經過等語(見本院卷第75頁),惟被告雖有提出其罹患「雙極性情感性疾患」之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113年9月11日診斷證明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1頁),卻未具體說明何以上開疾患會影響被告有無誣告之犯意,且觀諸被告與被害人如附表一所示之對話紀錄內容,以及被告於本院歷次程序所為之陳述,被告對於溝通、理解事務之能力並無明顯缺陷,在無其他積極事證可佐之情形下,被告個人精神狀況僅足作為本院量刑之參考,尚無從逕以之排除被告主觀犯意,附此敘明。  ㈣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 公務員申告為其要件,刑法第16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刑法之誣告罪以行為人有誣告之意思,並以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為目的,而向有偵查犯罪權之一切公務員為虛偽事實申告,於虛偽之申告達到於該管公務員時,即為成立。本案被告明知被害人游雅惠並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事實,卻仍向職司犯罪偵查之新北地檢署提出申告,主觀上亦具有誣告犯意,業如前述,其所為自該當於誣告罪之要件。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又被告並未於本案確定前自白,自無刑法第172條之適用,附此敘明。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端捏造本案不實之事 項,向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誣指被害人游雅惠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嫌,除致被害人需身陷調查、追訴之風險而無端受累外,亦浪費國家之司法資源,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後未能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考量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情節、所生危害,及其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身心障礙狀況(見本院卷第41至45、73頁),而被告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取得宥恕,以及檢察官之求刑意見(見本院卷第51、7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依 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君彌提起公訴,檢察官雷金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吳昱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孫霈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 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 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附表一:被告(暱稱:陳小志)與被害人游雅惠之通訊軟體LINE對 話紀錄(見他11045卷第87至99、129至157頁) 對話日期:111年11月29日 游雅惠(於該日11時17分傳送) (檔案名稱「台灣菩提心慈善功德會急難救助申請表_知情同意書111 5_2022_0516_1713.pdf」之檔案) 請填寫並附上資料,本會經審核後會通知您 被告(於該日11時18分傳送): (吃爆米花貼圖) 游雅惠(於該日11時18分傳送): 怎樣要印 被告(於該日11時18分傳送): 印 游雅惠(於該日11時18分傳送): (OK貼圖) (中間為與本案無關對話,爰省略) 游雅惠(於該日13時36分傳送): (「台灣菩提心慈善功德會急難救助申請表」之翻拍照片,申請表上已填妥被告之姓名) 我自簽 (回覆上則訊息)(打招呼貼圖) 被告(於該日13時43分傳送): 對 對話日期:111年12月1日 游雅惠(於該日10時50分傳送): 菩提說 現在都沒救助金 被告(於該日10時50分傳送): (失望貼圖) 游雅惠(於該日10時51分傳送): 資料還要傳嗎 (發抖貼圖) 被告(於該日10時51分傳送): (痛哭貼圖) 游雅惠(於該日10時51分傳送): 夠雷 被告(於該日10時52分傳送): 媽的 游雅惠(於該日10時52分傳送): 這樣還寫申請表 被告(於該日10時52分傳送): (生氣貼圖) 游雅惠(於該日10時53分傳送): 要一堆資料 被告(於該日10時53分傳送): 那傳去 游雅惠(於該日10時53分至54分傳送): 一樣傳 他要的資料 被告(於該日10時54分傳送): 傳收據 游雅惠(於該日10時54分傳送): 喔 被告(於該日10時54分至55分傳送): 不然前面都有給資料了 算了 游雅惠(於該日10時55分傳送): 不? 被告(於該日10時55分傳送): 別給 (吃爆米花貼圖) 游雅惠(於該日10時55分至56分傳送): 對 就這樣 會寄就會寄物資 前面都給了 那麼囉嗦 被告(於該日11時06分傳送): (失望貼圖) 游雅惠(於該日11時6分傳送): 已讀不回 被告(於該日11時06分傳送): (等待貼圖) 附表二:被害人游雅惠與台灣菩提心慈善功德會承辦人之通訊軟 體LINE對話紀錄(見他11045卷第31至35頁) 對話日期:111年11月29日 游雅惠(於該日11時13分傳送): 您好,我是剛剛跟您聯絡的小姐 不好意思,請傳申請表給我,謝謝 台灣菩提心慈善功德會承辦人(於該日11時14分傳送): 好 游雅惠(於該日11時14分傳送): 謝謝 台灣菩提心慈善功德會承辦人(於該日11時16分傳送): (檔案名稱為「台灣菩提心慈善功德會急難救助申請表_知情同意書111 5_2022_0516_1713.pdf」之檔案) 游雅惠(於該日11時16分傳送): 謝謝 台灣菩提心慈善功德會承辦人(於該日11時17分傳送): 請填寫並附上資料,本會審核後會通知您 請寄至台北市○○區○○路0段0000號11F 游雅惠(於該日不詳時間除送): (OK貼圖) 對話日期:111年12月1日 台灣菩提心慈善功德會承辦人(於該日10時1分至3分傳送): 還請提供生病證明及就醫收據 另需提供身分證正反影本 若本協會通過補助,目前本協會以食物包的方式結緣 謝謝 游雅惠(於該日10時20分傳送) 您好,我們是跟您申請急難救助金,我們沒有申請食物包,謝謝 台灣菩提心慈善功德會承辦人(於該日10時31分傳送): (了解貼圖) 游雅惠(於該日10時33分、38分、50分撥打電話): (未接來電) (未接來電) (通話時間27秒) 游雅惠(於該日11時4分傳送): 您好,不好意思因我前面沒問清楚,我們家是需要繳房租及生活補助,我們取消申請,請把我們申請的資料寄回給我們好嗎? 不好意思,謝謝 對話日期:111年12月5日 游雅惠(於該日17時40分至43分傳送): 您好,我是當初跟您申請補助的游小姐 不好意思我有事情想請教您 (打招呼貼圖) 台灣菩提心慈善功德會承辦人(於該日18時12分傳送): 你們住的房子比我們大部分捐錢的會員都好上幾倍阿 游雅惠(於該日18時16分至17分傳送): 大哥不好意思!我是想請教您別的事啦 (回覆上則訊息)把善款幫助更需要的人 當初去年我們有跟您申請到補助款嗎? 最後是不是申請表也退件了 (回覆上則訊息)(鞠躬貼圖) 台灣菩提心慈善功德會承辦人(於該日19時47分傳送): 是將資料退還給你們了 游雅惠(於該日19時51分傳送): 好的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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