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CDM-113-訴-888-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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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叔銘 選任辯護人 陳亭宇律師 王俊賀律師 被 告 張泊瑜 選任辯護人 東方譯萱律師 陳湘傳律師 被 告 劉育成 選任辯護人 徐孟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14年1月11日起延長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乙○○、丙○○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 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3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故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執行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茲因羈押期間於114年1月10日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12 月24日訊問被告3人,並聽取被告3人、辯護人、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認被告3人雖各自否認部分犯行,然經審閱相關卷證,被告3人所涉起訴書所載各項罪名之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又被告3人共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手槍罪、同條例第9條之1第1項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手槍,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罪部分,乃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罪責甚重,衡諸常情,面臨重罪追訴常有逃亡之可能,況被告3人作案後旋即駕車逃逸,嗣為警方分別於當日20時許、22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號前、安豐路23號前攔截、拘提逮捕等情,有0000000停車場槍擊案時序表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截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40頁反面至341頁反面、第43頁、第47頁、第52頁),足認被告3人均因畏罪而躲避至新北市新店區之情事,自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3人均可能因人之趨吉避凶天性欲逃避重罪刑責之處罰而有逃亡之虞。再者,觀諸被告3人分別以暱稱「銘」(即被告甲○○)、「X」(即被告乙○○)、「成」(即被告丙○○)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之「心品」群組,於案發後群組之其他成員提及「其他人覺得自己手機有曝光的話,手機就直接重置」,並要求全體成員「退群」等語(見偵卷第116頁反面),而查被告甲○○之手機確實已重置,被告丙○○手機內之Telegram聊天紀錄群組列表亦已無「心品」群組(見偵卷第148頁反面、第153至154頁),堪認被告甲○○、丙○○確實以手機重置或退出群組等方式為滅證。又被告3人經訊問後,仍供述不一,且被告甲○○、乙○○所否認之罪,為前述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為釐清其2人之犯罪事實,檢察官已聲請勘驗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及於審判期日傳喚被告即證人甲○○、丙○○進行交互詰問,是本件仍有事實尚待釐清,若任令被告3人於外,無從確保被告3人不為聯繫以串供之可能,故綜合上情,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3人有滅證或串供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從而,經本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3人之個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後,認被告3人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規定,裁定被告3人應自114年1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四、至被告丙○○於延押訊問時表示:很擔心阿公身體狀況,希望 准予交保云云;被告甲○○之辯護人則以:被告甲○○有一位未成年子女需要撫養,依照兒童權利公約之規定,禁止父母與兒童長期分離,請求准予交保云云。上開意見均屬被告丙○○,甲○○個人之家庭問題,又兒童權利公約非作成羈押強制處分前法院所應考量之事項,縱須考量,惟被告甲○○具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既經本院認定如前,實已形成父母與兒童分離之正當事由,難謂違反兒童權利公約規定之情形,當不影響本件應予延長羈押之認定。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莊婷羽                   法 官 王玲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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