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日期
2025-01-06
案號
PCDM-113-訴-900-2025010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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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源陸 選任辯護人 潘東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50 5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源陸撤銷羈押。 理 由 本件被告吳源陸因犯強盜等案件,於民國113 年10月15日經本院 移審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 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第6 款等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 同日羈押之。茲因被告於114 年1 月6 日起,另因毒品案件移監 執行觀察、勒戒,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 卷可稽,是被告於本案核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撤銷羈押,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劉 思 吟 法 官 吳 昱 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 瀚 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