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CDM-113-軍簡-4-20241210-1
字號
軍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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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軍簡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正 上列被告因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軍偵字第1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家正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於行為時身為現役軍人,竟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 離去職役,法治觀念淡薄,枉顧國家法令、部隊紀律與自身職責,影響部隊管理及國防安全,暨衡其有妨害自由等前科之素行、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孫兆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 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於六日內自動歸隊者,減輕其刑。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軍偵字第121號 被 告 林家正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家正(民國113年5月1日入伍)係陸軍66旅步三營步九連 軍事訓練役二兵,於113年7月20日16時許,自營區休假離營,本應於113年7月21日21時前返營收假,竟意圖長期脫免職役,離去職役逃逸在外,未按時收假歸營。 二、案經憲兵指揮部新北憲兵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家正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海 軍陸戰隊六六旅113年7月22日海六人行字第1130006236號函文之離營通報、個人基本資料、請(例)假報告單、113年度休假紀錄卡、調查洽談紀要、陸戰六六旅與被告母親連繫函文及對話紀錄、憲兵隊通知書暨送達證書等資料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之意圖長期脫 免職役而離去職役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孫兆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