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
日期
2024-11-14
案號
PCDM-113-選簡-2-20241114-1
字號
選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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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選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文騰 上列被告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選偵字第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文騰犯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以選舉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罪 ,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2項、 第1項之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以選舉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罪。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為謀取不法利益,以民國113年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簽賭,助長投機風氣,影響社會善良風俗,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本件被告因本案犯行而取得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8,000元,為 其犯罪所得之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佾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製作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 財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以選舉、罷 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意圖營利,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 財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選偵字第96號 被 告 賴文騰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6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案件,業經偵查終結 ,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文騰為賴華焜之胞弟,於民國113年1月13日前不詳時間, 獲悉賴華焜(所涉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罪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975號判刑確定)以113年1月13日舉辦我國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3位總統候選人民主進步黨籍賴清德、中國國民黨籍侯友宜、台灣民眾黨籍柯文哲之勝選或敗選作為賭博標的經營賭盤,竟基於以電子通訊以113年第16任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之犯意,於113年1月13日前不詳時間,以手機連接網際網路,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賴華焜投注新臺幣(下同)5萬元下注賴清德讓侯友宜90萬票(即賴清德得票超過侯友宜90萬票),並因此獲利2萬8,000元,藉此從事以本次總統副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之賭博。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呈 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移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文騰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證 人即另案被告賴華焜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被告與另案被告間之Line對話記錄截圖4張、另案被告為警查扣之選舉賭盤報表7張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2項之 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罪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為刑法賭博罪章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不另論以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罪嫌。被告因本案賭博行為獲利2萬8,000元,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宣告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陳佾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