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1-14
案號
PCDM-113-重訴-27-20241114-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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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7號 113年度聲字第37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鄭偉儒 選任辯護人 李傳侯律師 謝思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等例案件(113年度重訴字第27 號)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113年度聲字第3724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鄭偉儒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自停止 羈押之日起,限制住居在附表所示之地址及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並於停止羈押期間,應遵守附表「應遵循事項」欄所示事項。 如未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前繳納上開保 證金,其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 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偉儒坦承犯行,本案並已行審理程序 而完成證據調查,再無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之可能,被告所犯雖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然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項之減刑要件,於兩次減刑後,最輕得為免刑之判決,是縱審判結果未能獲得免刑之判決或緩刑之諭知,其所獲判之刑亦已非重而無逃亡之可能。又被告實際經營事業而為家中唯一經濟來源,除同居共住之妻子及一對就讀小學之雙胞胎兒女外,亦須扶養雙親,被告不但無逃亡之動機,更有不能逃亡之壓力,請求交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 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前段定有明文。又對被告所執行之羈押,本質上係為保全證據,或為使偵查、審判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及擔保嗣後刑之執行程序,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因之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應依案件進行之程度不同而予認定。所謂羈押之必要性,係由法院就具體個案,依職權衡酌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保全證據或難以遂行訴訟程序者為準據。換言之,被告縱屬犯罪嫌疑重大,且具有法定羈押原因,若依比例原則判斷並無羈押之必要者,自得為停止羈押之裁定,或改以其他干預被告權利較為輕微之強制處分。 三、本件被告鄭偉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經法官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訊問後,認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刑法第210條、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41條非公務機關未經同意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重大,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乃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並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之虞,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予以羈押在案,合先敘明。 四、茲因本案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11月6日開 庭訊問被告,並聽取其與其辯護人之意見,被告坦承犯行,並有卷內事證可證,足認其所涉犯上開罪名犯罪嫌疑重大,而本案業於113年11月6日辯論終結,並定113年12月4日宣判,依現有卷證資料及案件進行程度,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固仍存在,然如課以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同時予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及命其遵守一定事項,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及心理負擔,而得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認被告雖犯罪嫌疑重大,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然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並衡酌被告之身分、家庭狀況及資力與本案犯罪情節等情,認保證金額以新臺幣(下同)20萬元為適當,爰命被告於提出2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且限制住居在附表所示之地址及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於停止羈押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1、2款規定,命被告遵守如附表所示之應遵循事項。被告如違反上述條件,均構成再執行羈押之理由。而在被告於羈押期間屆滿前之113年11月21日下午5時前,如未能提出如主文所示之保證金,本院認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11月22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01條之2、第93條之3第2項後 段、第93條之6、第116條之2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01條 之2、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柏榮 法 官 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定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附表 限制住居地址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 應遵循事項 定期於每週一、四下午5時以前,前往上開限制住居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所在地之轄區派出所報到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