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PCDM-113-重附民-129-20241218-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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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29號 原 告 盧曉鶯 被 告 金效賢 蔡秀卿 劉芷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941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呂子平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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