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24

案號

PCDM-113-重附民-152-20250324-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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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52號 原 告 黃怡如 被 告 胡海彬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朱蕙君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張博宇 劉育麟 上列被告等人均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281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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