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26
案號
PCDM-113-重附民-153-20250326-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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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53號 原 告 陳雅倫 年籍住所詳卷 被 告 葉金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08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死亡應否停止其訴訟程序,應分別情形而定,如係被告死亡,刑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時,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附字第3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葉金龍被訴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嗣 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16日死亡,本院乃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086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林建良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