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日期

2025-02-03

案號

PCDM-113-重附民-47-20250203-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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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邵俊維 被 告 陳為進 丁勗紘 陳建廷 林煜展 黃重鈞 黃○杉 (少年,真實姓名、住居所資料均詳卷)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強 (住、居詳卷) 黃○嬋 (住、居詳卷)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得對之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被告丁○○、甲○○、丙○○、乙○○、戊○○、少年黃○ 杉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71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黃○杉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刑事部分之被告丁○○、甲○○、丙○○、乙○○、戊○○於上開殺人未遂案件中,與被告黃○杉為共同正犯,是被告黃○杉與刑事部分之被告丁○○等人為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即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又被告劉○強、黃○嬋為被告黃○杉之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與其連帶負賠償責任,揆諸上揭判決意旨,原告對被告劉○強、黃○嬋、黃○杉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有據。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確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而有移送本院民事庭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安信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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