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日期
2025-03-26
案號
PCDM-113-重附民-62-20250326-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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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周榆庭 被 告 林淑芬 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10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先位聲明: ⒈確認被告林淑芬與被告王○○間就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 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3之土地及其上同段344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2樓)、權利範圍全部之建物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所為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及於111年11月22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不存在。 ⒉被告王○○應將前項不動產於111年11月22日以買賣為登記原 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林淑芬所有。 ⒊被告林淑芬依第二項聲明回復不動產所有權後,應將第一 項聲明所示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⒋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備位聲明: ⒈被告林淑芬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52萬704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林淑芬與被告王○○間就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3之土地及其上同段344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2樓)、權利範圍全部之建物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所為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及於111年11月22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⒊被告王○○應將前項不動產於111年11月22日以買賣為登記原 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林淑芬所有。 ⒋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2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淑芬被訴背信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 第31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其本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