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CDM-113-重附民-85-20241226-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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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85號 原 告 陳姿君 簡雅立 莊俊賢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吳宜蒨 林貞姬 陳必芳 上 六 人 送達代收人 顏瑞成 被 告 孫欣憶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黃勝謙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968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孫欣憶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陳姿君、簡 雅立、莊俊賢、吳宜蒨、林貞姬及陳必芳對被告孫欣憶及黃勝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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