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日期
2025-01-08
案號
PCDM-113-重附民-92-20250108-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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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黃○鈞(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李○筠(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被 告 李姳蓁 上列被告李姳蓁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訴字第663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葉逸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