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5-01-23

案號

PCDM-113-金易-101-20250123-1

字號

金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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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易字第1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玉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32539、51027號),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庚○○將自己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交付予他人使用、合計3 個以上,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庚○○為辦理貸款、需美化帳戶,而基於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 意,於民國113年1月14日至全家便利商店板橋運山店(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以店到店方式將其名下如附表所示甲、乙、丙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寄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葉庭瑋」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於附表所示時間分別向己○○、戊○○、丙○○、乙○○、甲○施以附表所示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為附表所示轉帳行為,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予提領殆盡。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庚○○之供述。 (二)證人葉庭瑋之證述。 (三)證人即被害人己○○、戊○○、丙○○、乙○○、甲○於警詢之證 述,及其等遭詐欺之投資合約書、訊息截圖、匯款轉帳資料。 (四)甲、乙、丙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移列至第22條,並修 正虛擬資產相關用語,已於113年8月2日修正生效施行,然無構成要件變更之問題,法定刑亦未變更,且修正前第16條第2項或修正後第23條第3項之減刑規定於本案均不適用,自無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非屬刑法第2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一體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交付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合計3個以上罪。 (二)本院審酌被告將3個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致使執法人 員不易追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所為實屬不該,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前無犯罪科刑紀錄之素行,及其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擔任零售業臨時人員、月收入新臺幣(下同)1萬4000元、有1名未成年子女由生父扶養、需扶養生病的父親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偵查起訴,檢察官鄭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1.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 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2.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3.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 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4.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 裁處之。 5.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 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6.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 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7.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 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 一、甲帳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乙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三、丙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四、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受款帳戶、入帳時間、金額 1 己○○ 自113年1月5日起,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甲帳戶 113年1月19日10時34分 15萬元 2 戊○○ 自112年11月7日前某時起,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乙帳戶 113年1月19日13時59分 5萬元 3 丙○○ 自112年12月下旬某時起,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乙帳戶 113年1月19日15時39分 12萬元 4 乙○○ 自113年1月19日前某時起,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丙帳戶 ⑴113年1月19日15時41分  5萬元 ⑵113年1月19日15時41分  5萬元 ⑶113年1月19日15時43分  5萬元 5 甲○ 自113年1月3日起,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甲帳戶 113年1月20日10時45分 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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