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5-01-17

案號

PCDM-113-金易-76-20250117-1

字號

金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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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易字第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筱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38901號),於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 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謝筱蘋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 、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謝筱蘋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 辦理貸款無須將自己申辦之數個銀行帳戶之帳號均提供予他人使用,如以美化帳戶金流為由,要求交付數個帳戶之帳號,再依他人指示自帳戶中提領款項而轉交不詳之人,即與一般金融交易習慣不符,竟仍基於無正當理由提供3個以上金融帳戶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21日至同年月30日間,陸續將附表所示4個帳戶之帳戶資料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陳言俊(房屋圖示)貸款顧問」及「顏永華」之人(無證據顯示係「陳言俊(房屋圖示)貸款顧問」以外之人,以下均以「顏永華」稱之),以此方式提供附表所示之4個金融帳戶予「顏永華」使用。嗣「顏永華」取得上揭帳戶資料後,即將上開4帳戶供作詐欺賴阿綢之工具,用以收受賴阿綢遭詐騙後匯入之款項,並藉此隱匿詐欺之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嗣賴阿綢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賴阿綢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案被告謝筱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76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5頁),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與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5 、43至4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賴阿綢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8901號卷【下稱偵卷】第13至15頁),並有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見偵卷第9頁)、被告與「陳言俊(房屋圖示)貸款顧問」、「顏永華」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82張(見偵卷第34至216頁)、「陳言俊」名片擷圖1張(見偵卷第21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紙(見偵卷第16至17頁)、告訴人提供之后里區農會112年7月25日匯款申請書1紙、后里區農會帳戶之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2張(見偵卷第18至19頁)、告訴人與「陳文政」之LINE對話紀錄及通話紀錄翻拍照片10張(見偵卷第21至22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至公訴檢察官固認被告本案犯行可能另涉詐欺取財、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惟卷內尚無事證足認被告確實具有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故意,是此部分依有疑唯利被告原則,尚難逕以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罪責相繩。 三、論罪科刑:  ㈠本案應逕行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論處:  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 同年8月2日施行。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規定:「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則規定:「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參酌修正理由說明為:「一、條次變更。二、配合修正條文第6條之文字,修正第1項本文及第5項規定。三、因應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6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已於113年3月1日施行,第5項配合實務需要,酌作文字修正。四、第2項至第4項、第6項及第7項未修正。」,足認關於此部分之條文修正僅是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將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之條次,變更為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構成要件及刑度並未修正,不生有利或不利之新舊法比較問題,應直接適用新法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論處。  ⒉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有關於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 固增列「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要件,較諸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更為限縮。惟被告於偵查中並未自白本案犯行(見偵卷第236頁),是無論依照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被告均不符合減輕其刑之要件,是此部分之條文修正,對被告並無何有利或不利之影響,自無須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敘明。  ㈡罪名:  ⒈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 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⒉起訴意旨雖未論及附表編號4之帳戶,惟就提供附表編號4帳 戶之行為,應與已經起訴且經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為同一事實,本院業於審理時告知被告上開部分亦在審理範圍內,請被告就此部分一併答辯(見本院卷第35頁),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是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㈢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周轉不靈,急需借 貸,擅將附表所示帳戶之帳號均提供予「顏永華」,使無辜之告訴人遭詐欺集團詐騙後,轉帳至附表編號3之帳戶,而受有金錢上之損失,並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詐欺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及贓款流向,對交易秩序有所危害;再審酌被告先否認嗣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與告訴人經本院調解成立,並已部分履行乙情,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可參(見本院卷第55至56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無證據顯示因交付附表所示帳戶之帳號資料獲取報酬,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44頁),與當事人之量刑意見(見本院卷第4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本案卷內尚乏被告確有因提供附表所示帳戶予他人使用而取 得犯罪所得之具體事證,自無從依刑法沒收相關規定沒收其犯罪所得;另被告本案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所規定之義務沒收範疇,復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告訴人所匯入之款項為最終持有者,被告對該等款項本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管領權,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恆嘉偵查起訴,檢察官賴怡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柯以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 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 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 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 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 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 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 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 、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 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 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 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 編號 被告提供之帳戶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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