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5-02-10

案號

PCDM-113-金簡-360-20250210-1

字號

金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3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福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1841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35196號),因被告 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賴福隆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提供 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賴福隆依其社會生活經驗,應可知悉跨國匯款無須使用他人 帳戶,如要求交付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進行跨國匯款,即與一般金融交易習慣不符,仍基於無正當理由提供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13日23時59分許,在宜蘭縣某統一超商門市,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交貨便之方式寄送至統一超商金鶯門市,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張勝豪」之成年人使用。嗣如附表所示之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遭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各匯款如該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後,旋遭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或轉出(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或贅載部分,逕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二、本案證據:  ㈠被告賴福隆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供述或自白。  ㈡證人即如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被告與「張勝豪」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  ㈣如附表所示之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  ㈤郵局、國泰、中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或交易明細。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本案被告所犯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之罪,修正前後之條文內容均相同,僅係條號由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變更為第22條第3項,此部分僅係條號更改,非屬法律之變更,故應逕適用新修正之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 正當理由提供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另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113年度偵字第35196號)與本件經起訴部分(即113年度偵字第1841號)具有事實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併此敘明。  ㈢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 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移列第23條第3項,並修正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需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方得減輕其刑,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是關於自白減輕其刑部分,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查被告於偵查中坦承其提供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本件犯行,然檢察官於偵查中並未詢問被告是否承認涉犯無正當理由提供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犯行(見偵卷第435頁背面),致被告無從於偵查中自白本件犯行,是本院認依有利於被告之解釋,此等不利益不應歸責於被告,爰認定被告在偵審中均有自白本件犯行,自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正當理由提供郵局、 國泰、中信帳戶供「張勝豪」使用,已嚴重違反前揭洗錢防制法規定之法定義務,其後國泰、中信帳戶復經詐欺集團供做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不法使用,其並為之提領或轉匯款項,使其提供之國泰、中信帳戶淪為詐欺及一般洗錢使用之工具,不僅破壞金融秩序,且增加偵查犯罪機關事後追查贓款及詐欺集團成員困難,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係提供3個帳戶供不詳之人使用之犯罪情節、本件受詐欺人數及其等因被告提供帳戶而遭詐騙之金額,以及被告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金易字卷第130頁)、犯後坦承犯行,惟表示無調解意願之態度(見金易字卷第13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提起公訴,檢察官鄭淑壬移送併辦,檢察官 廖姵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旻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 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 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 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1 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3 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 項規定裁處 後,5 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1 款或第2 款情形,應依第2 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 處之。 違反第1 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 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 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 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 、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 依第2 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 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 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 編號 詐欺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夏日升 112年9月13日某時 假投資 112年9月13日 14時29分許/ 10萬元 中信帳戶 2 馮建三 112年9月15日某時 假投資 112年9月15日 14時4分許/ 1萬元 國泰帳戶 3 蔡侑純 112年9月15日某時 假投資 112年9月15日 14時4分許/ 1萬元 國泰帳戶 4 蔡岳霖 112年9月15日某時 假投資 112年9月15日 14時6分許/ 2萬元 國泰帳戶 5 江倩瑜 112年9月15日某時 假投資 112年9月15日 14時7分許/ 1萬元 國泰帳戶 6 孫依芯 112年9月15日某時 假投資 112年9月15日 14時7分許/ 1萬元 國泰帳戶 7 呂理和 112年9月15日某時 假投資 112年9月15日 14時7分許/ 1萬元 國泰帳戶 8 黃炯諭 112年9月15日某時 假投資 ①112年9月15日 14時9分許/1萬元 ②112年9月18日 11時40分許/1萬5,000元 國泰帳戶 9 劉秋足 112年9月15日某時 假投資 112年9月15日 15時46分許/ 1萬元 國泰帳戶 10 余恊維 112年9月15日某時 假投資 112年9月15日 14時10分許/ 1萬元 國泰帳戶 11 陳恊恭 112年9月15日某時 假投資 112年9月15日 14時14分許/ 1萬元 國泰帳戶 12 邱珊珊 112年9月15日某時 假投資 112年9月15日 14時14分許/ 2萬元 國泰帳戶 13 羅晴 112年9月15日某時 假投資 112年9月15日 14時16分許/ 1萬元 國泰帳戶 14 張文彰 112年9月15日某時 假投資 112年9月15日 14時18分許/ 1萬元 國泰帳戶 15 陳銘崧 112年9月15日某時 假投資 112年9月15日 14時24分許/ 1萬元 國泰帳戶 16 林寶玉 112年9月15日某時 假投資 112年9月15日 14時31分許/ 1萬元 國泰帳戶 17 丁小麗 112年9月15日某時 假投資 112年9月15日 15時7分許/ 1萬元 國泰帳戶 18 蔡玟心 112年9月15日某時 假投資 112年9月15日 17時26分許/ 2萬元 國泰帳戶 19 張依婷 112年9月15日某時 假投資 112年9月15日 17時32分許/ 1萬元 國泰帳戶 20 劉千正 112年9月16日某時 假投資 112年9月16日 10時22分許/ 1萬元 國泰帳戶 21 林佩宣 112年9月16日某時 假投資 112年9月16日 10時45分許/ 1萬元 國泰帳戶 22 李瓊如 112年9月16日某時 假投資 112年9月16日 15時18分許/ 2萬元 國泰帳戶 23 黃嘉惠 112年9月18日某時 假投資 112年9月18日 10時25分許/ 1萬元 國泰帳戶 24 柯秀卿 112年9月18日某時 假投資 112年9月16日 10時48分許/ 1萬元 國泰帳戶 25 葉欲欽 112年9月18日某時 假投資 112年9月18日 11時28分許/ 5萬元 國泰帳戶 26 陳宜弘 112年9月18日某時 假投資 112年9月18日 12時16分許/ 5萬元 國泰帳戶 27 陳靜紅 112年9月18日某時 假投資 112年9月18日 12時35分許/ 3萬元 國泰帳戶 28 許賜聰 112年9月18日某時 假投資 112年9月18日 15時47分許/ 3萬元 國泰帳戶 29 梁孟庭 112年9月13日某時 假投資 112年9月18日 12時33分許/ 5萬元 國泰帳戶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