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CDM-113-金訴緝-19-20250227-2

字號

金訴緝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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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岳珊珊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簡靖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載之處,惟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元明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欄位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事實欄第2頁第7行 人民幣 新臺幣 2 理由欄第6頁第2行 人民幣 新臺幣 3 附表一第32頁第1行「合計」欄 1,399,287元 11,610,1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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