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PCDM-113-金訴緝-38-20241028-2

字號

金訴緝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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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43號 金訴緝字第37號 第38號 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英銓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即新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馮英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9年度偵字第39065號、110年度偵緝字第856號、第857號、第858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4906號、第14334號、偵緝字第2583號、第2584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075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公訴檢察官陳稱另有追加起訴事項,聲請再開辯論等語,是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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