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20

案號

PCDM-113-金訴緝-71-20241120-1

字號

金訴緝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71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翊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46150、52266號、112年度偵字第2713、8852、11703、 11818、14032號),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25437號),及移 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9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翊群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辯論終結 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呂子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庭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