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1-21

案號

PCDM-113-金訴緝-74-20241121-3

字號

金訴緝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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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天佑(原名許沅頡)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27849號、第34351號、第48430號、第5356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天佑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壹月貳拾貳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被告王天佑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 後,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而裁定被告應自民國113年8月2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因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觀察、勒 戒,執行起算日期為113年11月22日,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在勒戒所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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