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25
案號
PCDM-113-金訴-1035-20241125-5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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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0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兼 被 告 陳莎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姚孟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51 31、55132、55305、57152、57162、571638號、113年度偵字第1 1654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於偵查中依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而提出現金具保釋放在案,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在卷可佐(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305號偵查卷第294頁),茲因被告於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35號詐欺等案件審理時,經合法傳喚,且以具保人之身分通知被告應遵期到庭,否則將依法沒入保證金,然被告仍未遵期到庭,復經本院拘提無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4份、拘提結果報告書2份等附卷可稽(本院卷二第11、13、267、269頁,本院卷三第81、87頁),復查無被告有在監或在押之情形,有其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將其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施元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