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PCDM-113-金訴-1176-20241007-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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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1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孝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 24日所為113年度金訴字第1176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12年 度偵字第6088號,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6088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孝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朱孝豪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 本院民國113年7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判決正本已於113年8月2日囑託法務部○○○○○○○○之長官送達,並由被告親自簽收,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雖於113 年8 月21日具狀提起上訴,然僅空泛指稱依法提起上訴,理由請容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或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不當之處,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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