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21
案號
PCDM-113-金訴-1176-20241121-3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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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1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孝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 金訴字第1176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088號,移送併辦案 號:112年度偵字第608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 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176號刑事判決,於民國113年 8月2日囑託法務部○○○○○○○○之長官送達,並由被告親自簽收,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佐,嗣被告於113年8月19日具狀向法務部○○○○○○○○之長官提起上訴(上訴狀於113年8月21日送達本院),然其僅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後補,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嗣經本院於113年10月7日以裁定命被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敘明具體上訴理由之書狀,以補正此法定程式欠缺,該裁定業已於113年11月11日囑託法務部○○○○○○○之長官送達,並由被告親自簽收乙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佐,上開裁定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惟上訴人於上開裁定送達後逾5日以上,迄未向本院補正其上訴理由,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本院自應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