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04
案號
PCDM-113-金訴-1203-20241004-6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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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2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俊霆 (現另案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 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郭明翰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0 77、320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俊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李俊霆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 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裁定予以羈押、同年9月18日起延長羈押在案。茲因本院同意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借被告執行另案觀察勒戒,被告已於113年10月3日起入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等情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前開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曉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