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CDM-113-金訴-1224-20241127-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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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2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奕澄 選任辯護人 黃慧仙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13 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2月31日上午10時整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224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11月 27日下午5時整宣判,但因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範甫經修正公布,新舊法律適用關係亦較複雜,尚須耗費時間研討判斷,以致無法如期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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