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16

案號

PCDM-113-金訴-1234-20241016-3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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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2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丘耀東 選任辯護人 洪建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如附表「 原判決內容」欄所示部分,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所示 主文欄中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及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㈧中之「並就丘耀東所處罪刑,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所載內容顯係贅載,應予刪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附表: 欄位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主文欄 丘耀東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3、4所示之物、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收據上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丘耀東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6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3、4所示之物、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收據上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 理由欄 二、論罪科刑: ㈧...,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丘耀東所處罪刑,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論罪科刑: ㈧...,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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