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19

案號

PCDM-113-金訴-1240-20241119-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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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2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24 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怡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 上訴理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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