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22
案號
PCDM-113-金訴-1278-20241022-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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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2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孟哲 選任辯護人 翁方彬律師 呂冠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程鼎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27 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孟哲、程鼎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蔡孟哲、程鼎翔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 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