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CDM-113-金訴-1292-20250224-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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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26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292號 上 訴 人 被 告 陳禾諺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113 年度金訴字第1265、129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陳禾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如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113年度金訴字第1265、1292號被告陳禾諺詐欺等 案件於民國113年9月26日宣判後,上訴人即被告陳禾諺於同年11月1日具狀聲明上訴(下稱上訴狀),並於當日送達本院(見收狀戳日期),惟其所提上訴狀並未敘明具體上訴理由,僅稱「上訴理由後補」,惟迄未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揚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