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01
案號
PCDM-113-金訴-1321-20241001-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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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3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弘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弘燁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賴弘燁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罪嫌 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13年7月10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未遂犯行,業經本院於113年9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8月,目前尚未確定,其所涉上開犯行罪嫌重大,且被告於其他案件中曾有通緝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記錄表在卷可考),除本案外另涉及多起詐欺案件,復覓保無著,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若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是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10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