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18

案號

PCDM-113-金訴-1364-20241118-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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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3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 第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64號詐欺等案件,甲○○所涉部分移送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053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 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 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364號案件審理中。又被告另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7637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由該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2053號案件審理中,尚未審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起訴書在卷可稽,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前已函詢本院是否同意將本案被告所涉部分移由該院合併審判,本院敬表同意,爰依上揭規定,將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364號案件,被告所涉部分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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