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CDM-113-金訴-1381-20241030-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3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宗穎 具 保 人 詹佳倩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貪污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381號),而 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佳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詹佳倩因被告詹宗穎貪污等案件,經依法院之 指定出具保證金新臺幣100萬元後,被告業獲釋放乙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附卷可參。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地合法傳喚結果,仍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已於民國113年4月15日出境,迄今尚未返國之事實,有本院113年10月28日準備程序報到單、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存卷可憑。又經合法通知具保人後,屆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庭一節,此另有本院送達證書、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之情形,則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可稽,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柯以樂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