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PCDM-113-金訴-1419-20241205-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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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4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千翔 具 保 人 楊珽勛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41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法院裁定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前開金額之現金後,被告獲得釋放,案經提起公訴,有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查(見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37號卷第249、252、255頁)。嗣經本院合法傳喚,被告未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準備程序遵期到庭,復經本院拘提無著,又本院通知具保人命其督促被告到庭應訊,被告與具保人於同年月29日準備期日仍未到庭,有本院準備期日筆錄、送達證書、本院之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在卷可參。此外,被告及具保人現無在監在押之情形,被告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通緝中,有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存卷憑參,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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