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CDM-113-金訴-1510-20241025-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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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5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坤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113年度金訴 字第1510號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3「楊坤宇承」之記載應更正為 「楊坤宇」。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3關於「楊坤 宇承」之記載,顯係「楊坤宇」之誤寫,此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楊坤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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