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PCDM-113-金訴-1510-20241028-3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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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5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坤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坤宇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壹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官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於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坤宇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坦承全部 被訴犯行,並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據為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一般洗錢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本案係於民國113年5月4日、6日、13日、21日在不同地,多次提領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詐欺贓款之行為,又被告於112年5月29日即因提領被害詐欺贓款為警查獲,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11月17日以112年度偵字第42005號起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而繫屬於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60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復綜合考量上情,及被害人受損之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於113年8月7日起執行羈押。茲因前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案業於113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9月27日宣判,本院認被告所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等事證明確,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復經本院於113年10月25日行訊問程序,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認其上述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無變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裁定被告應自113年11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蘇 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