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DM-113-金訴-1532-20241129-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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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53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馨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4 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莊馨奇詐欺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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