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CDM-113-金訴-1633-20241210-3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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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6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堯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76 33號、第43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堯順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貳月貳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謝堯順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不諱,並有卷內事證可佐,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13年11月22日延長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另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 第649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確定,而因本院同意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執行,被告已於113 年12月2日起開始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被告既已因另案進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應認本案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原羈押之必要性亦已不存在,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3年12月2日起羈押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